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被执行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被执行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被执行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个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集中执行活动统一部署,加大对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执行力度。现敦促全县法院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凡在潢川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应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

特殊主体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单位主体及公职人员(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自然人主体。

二、特殊主体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直至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采取隐藏、躲避等规避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对拒不履行义务且有抗拒、妨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联合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特殊主体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失信惩戒及强制措施外,还将向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建议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严禁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拒绝协助或者妨碍法院执行的,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未被采取措施的特殊主体被执行人、相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

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严厉敦促特殊主体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被执行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被执行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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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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