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高院通報「執行不能」典型案例(8起)

4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1

對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置而導致“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關於李某某等申請執行黃傳某、玉某某、黃春某、廣西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黃傳某、玉某某夫婦均為廣西某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黃傳某任公司董事長。2010年至2012年間,置業公司開發了防城港某房地產項目。黃傳某、玉某某等人以置業公司經營房地產項目低投入、高回報為賣點,分別以個人、置業公司的名義向多人借款。借款期限屆滿後,除少部分本金利息外,大部分借款本息無法償還,產生糾紛成訟,涉案金額共計1.3億,並陸續進入執行階段。

執行情況

(1)訴訟階段,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黃春某享有的南寧市良慶區金象三區翠亭街XX號樓財產份額。該財產系與案外人盧某某等11人共有,因尚未析產確定具體份額比例,目前不具備處分條件。

(2)執行階段,法院到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所查封了被執行人黃傳某所有的沃爾沃小型越野客車,被執行人黃春某所有的揚子牌輕型普通貨車、五菱牌小型麵包車各一輛,但未發現車輛行蹤,所有未能實際扣押。

(3)執行階段,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廣西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在防城港市防城區防城鎮防城大道XXX號某商品房小區的2棟A單元301、2501號房。在防城港房產管理局調查發現該房地產項目前期相關審批手續均已作廢,無法辦理相關備案、登記手續。此外,該房地產項目已在浦發銀行辦理整體抵押手續,抵押額本金1.9億元。故該房產不具備登記、過戶條件,無法拍賣處理。

(4)執行階段,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廣西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據查,該土地已經在建設銀行辦理了抵押手續,抵押額本金9000萬元。廣西某某公司正在與被執行人廣西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接洽,商議清算、接收被執行人廣西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債權債務事宜,但仍未有結果。故此,因該土地已經抵押給建設銀行,且地上建築亦已抵押給其他金融機構,亦不具備處分條件。

(5)執行階段,法院查封登記於被執行人黃春某名下位於南寧市邕寧區五塘商貿城的兩塊土地,但該土地有地上建築並已出售,且原工程規劃為兩層,實際建成五至六層,涉嫌違章而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不具備處分條件。

典型意義

本案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多項財產,但因不具備處置條件,造成本案“執行不能”,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申請執行人被被執行人以低投入、高回報吸引提供借款,所產生的商業風險應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案例2

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導致“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關於裴某源等4人申請執行裴某安、周某香身體權糾紛一案,裴某安患有精神分裂症,長期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2013年10月24日回家途中突然發病對裴某源等4人毆打,造成輕傷。經法院判決確認裴某安及其法定監護人母親周某香應賠償裴某源等4人相應的賠償款。

執行情況

經法院調查核實,被執行人長期患有精神病,沒有工作能力、生活無法自理,由其母親周某香擔任法定監護人,周某香76歲高齡,離異,系當地扶貧低保戶,依靠政府扶貧低保維持基本生活,沒有能力履行賠償。執行法院2015年、2017年共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國家司法救助資金14000元。後執行法院合議庭經過合議,決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4〕26號)第十六條第(六)項“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後對案件進行終本。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身體有疾病,其高齡母親作為監護人及被執行人,系扶貧低保戶,法院依法窮盡一切手段,但仍無法執行到財產,被執行人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案例3

因申請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而導致“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關於徐某豔申請執行劉某記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劉某記因生意資金週轉向徐某豔借款,後因生意經營失敗無法償還借款。徐某豔將劉某記訴諸法院,法院判決雙方借款合同成立,劉某記應償還徐某豔相應借款。

執行過程

法院依法受理徐某豔強制執行申請後,向劉某記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同時通過網絡與傳統司法查詢對劉某記名下的房產、土地、車輛和存款等財產,依法搜查劉某記的住宅,除借款抵押的房產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依法對劉某記所有的房產評估和拍賣、變賣,但因無人競買而導致流拍,申請執行人不接受該房產抵償債務,法院已窮盡執行措施,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依法對該案進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財產經過法院採取評估、拍賣及變賣等措施仍然無法處置,且被執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採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案例4

因用於抵押的財產價值貶損無法清償債務而導致的“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關於防城港某銀行申請執行防城港某船務公司金融借款糾紛一案,防城港某船務公司於2008年向防城港某銀行借款1000萬元,並提供了評估價為1360萬元的船舶進行抵押。因拖欠借款利息,防城港某銀行於2017年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確認防城港某船務公司應償還本息700萬餘元。

執行過程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扣押並拍賣了被執行人用於抵押的船舶,扣除相關費用後申請執行人實際受償180多萬元。另經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船舶、房地產、車輛、銀行存款、工商登記情況等進行調查,沒有發現其他財產信息,被執行人也不再進行正常經營。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借款糾紛有抵押物,但抵押物價值會因市場波動、自身折舊而貶值,從而導致處置抵押物後仍無法滿足債權,這些商業風險是申請執行人在交易之初就應該考慮到,且應該承受的。經過法院多方努力查找,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該類案件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

法院對“執行不能”案件進行動態管理後

得以恢復執行的4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廣西建工集團某公司等申請執行柳州某製糖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12年底,廣西建工集團某公司因工程款糾紛將柳州某製糖技術有限公司訴諸法院,經法院調解確認,被告應償還原告相應的工程款。

執行情況

法院立案執行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進行查詢,經查,所開設的賬戶長期沒有錢款進出;未發現有機動車輛登記信息;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到該企業已通過2011年年度年檢,但經過實地走訪得知,該公司住所地已空無一人。執行法院於2013年11月9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7年申請人廣西建工集團某公司向法院遞交《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舉證被執行人股東抽逃註冊資本。執行法院立即對相關證據開展調查,經查實,被執行人股東黃某某、農某某抽逃註冊資本屬實,於2017年6月13日對該案件恢復執行,追加黃某某、農某某為被執行人,並對該房產進行查封,最終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為法人,對其相關財產信息進行查詢後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屬於“執行不能”。但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本案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股東有抽逃資金行為,及時向法院提供線索,同時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核查屬實後,法院及時追加被執行人,及時兌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2

趙某與李某林、梧州市藍某出租汽車服務中心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3 年6 月27日,趙某與父母乘坐李某海駕駛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受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海駕駛的出租車車主系李某林,該車掛靠梧州市藍某出租汽車服務中心。該事故發生糾紛之後,經法院判決確認,李某林賠償趙某經濟損失10萬餘元,梧州市藍某出租汽車服務中心負連帶賠償責任。

執行情況

2004年9月21日,執行法院分別到李某林住處、梧州市藍某出租汽車服務中心執行,對李某林人身及住房進行搜查,共搜得現金950元。2004年10月22日,執行法院到保險公司扣劃了肇事車輛理賠款17932.4元。2005年8月11日,法院對李某林司法拘留15天,但仍未能執行到位。經法院查明,李某林原系廣西某鉛鋅礦下崗職工,下崗後以開出租車為生,2012年10月19日與前妻離婚,雙方無共同財產,亦無房產。李某林因另案正在監獄服刑,基本喪失履行能力。另一被執行人梧州市藍某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於2001年1月設立,是梧州市某貿易公司隸屬的集體企業,註冊資金3 萬元。經法院查明,該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有出租汽車100輛,均為掛靠車輛,每輛出租汽車每月收取100 元管理費,共1萬元,扣除僱請的工人工資、辦公場所的租金後,所剩無幾。該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亦無房產,無銀行存款,亦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典型意義

本案中,兩個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都比較差,經法院多次採取搜查、拘留等強制措施,僅執行到部分財產,屬“執行不能”案件。2017年,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梧州市藍某出租汽車服務中心與其他四家出租汽車公司整合為梧州市順某出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法院協調,順某出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同意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尚欠的全部賠償款。

案例3

賴某申請執行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張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向賴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了借條。借款到期後,張某以種種理由拖延還款,賴某無奈之下於2015年3月起訴到法院,要求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9月判決生效之後,張某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賴某遂於同年11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張某年事已高,將近70歲的老人,無收入來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僅在南寧市某地有一棟繼承得來的共有房產,張某佔有房產四分之一的份額,該地段屬於南寧市近期拆遷範圍,暫時無法處置,拆遷之後獲得賠償將更有利於執行。於是法院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於2016年5月對本案進行終本。

典型

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張某年事已高,不適合採取司法拘留的強制執行措施,確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尚不能處置,在無其它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屬於暫時“執行不能”,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後對案件進行終本。2017年7月,賴某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稱張某佔有房產四分之一份額的房產已獲得拆遷補償款。經法院查明屬實後恢復執行,順利扣劃了張某的拆遷補償款執結本案。

案例4

韋某申請執行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案情

黃某某於2012年向韋某借款35萬元,經法院判決後黃某某應向韋某償還借款。

執行過程

在執行過程中,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唯一可供執行財產為一套經濟適用房。而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產證滿五年以後才能上市交易,因該經濟適用房在2012年才取得房產證,在韋某首次申請執行時,該經濟適用房並不具備處置條件。為此,經過合議庭合議並報請院長同意後,對本案進行終本。

典型意義

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某些財產,如經濟適用房或者房改房等,需要滿足相應條件後才能進行處置,在這些財產不具備處置條件時,並非法院消極執行,而是由於政策原因導致“執行不能”。在具備處置條件後,法院才能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置,以充分保障申請人債權的實現。2017年8月,黃某某所有的經濟適用房滿足上市交易條件,韋某遂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最終以33萬元的價格成功拍賣該套經濟適用房,並依法為黃某某保留了五年租金,妥善安置好黃某某的生活,充分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自治區高院

廣西高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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