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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譙城區印發《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全區範圍內開展“全民參與·環保風暴”行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思想,進一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解決好群眾身邊的環境問題,推動我區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的重要舉措。

《通知》要求,各責任單位對群眾投訴的問題,要認真梳理,從點到面,舉一反三,制定長效監管措施,防止反彈。環保委辦公室對涉及面廣,群眾投訴多,帶有普遍性的行業、領域問題,要認真調研,拿出切實可行的專項整改方案,根本性、全局性解決問題,堅決防止整改一陣風。

《通知》明確:對舉報投訴屬實的投訴人按照《全民參與·環保風暴有獎舉報暫行辦法》給予100元話費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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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參與·環保風暴”行動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思想,進一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切實解決好群眾身邊的環境問題,推動我區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區開展“全民參與·環保風暴”行動。

一、宣傳發動

1、宣傳內容。對露天燒烤、焚燒、切割、噴漆噴繪等行為要堅決抵制,對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違規使用燃煤鍋爐、亂排餐飲油煙、工地施工揚塵等現象要及時制止,並通過“12369”環保熱線、“12345”市長熱線、“5812345”區長熱線投訴舉報。

2、宣傳方式。在區政府網站設立“全民參與·環保風暴”專欄。利用電視、廣播、大型電子屏、標語、橫幅、宣傳車、一封信、短信、微信等形式,全方位、高頻次、立體化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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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集整理

1、成立組織。成立“全民參與·環保風暴”領導小組,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張吉明擔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薛文智、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環保局副局長孟慶軍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區委宣傳部杜建林、區政府督查室張蒙、區熱線辦佟一翔、區財政局張平、譙城公安分局錢曉華、區城管執法局趙峰、區住建委楊東超、區市場監管局莊建軍、區環保局汪嵐霞等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現場核查組,辦公地點設在區環保局(區稅務局四樓),辦公室主任由孟慶軍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汪嵐霞同志兼任,成員:李傑、李寧寧、謝潔瑤。成立兩個現場核查組,第一組組長劉光明,成員:呂英傑、張睿,第二組組長哈峰,成員:梁鳳傑、盧婉婉。

2、整合渠道。建立“全民參與·環保風暴”投訴平臺,將“12369”環保熱線、“12345”市長熱線、“5812345”區長熱線等平臺投訴信息整合、梳理、登記,建立臺賬,轉至領導小組辦公室。

3、信息保密。信息收集人員在交辦時應技術處理隱蔽投訴人信息,獎金兌現人員在獎勵兌現時要嚴格保密,防止投訴人信息外洩。嚴禁任何人員向被投訴對象、利害相關人洩露投訴人信息,違者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三、核查交辦

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線索後立即通知現場核查組,所用車輛統一從區政府平臺上進行調度和安排,中心城區內的問題2個小時之內到現場調查,中心城區外的問題12個小時之內到現場調查。現場核查組核實是否確實存在環保問題,找準問題,明確責任單位,並將核查結果立即上報至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核查情況,建立問題清單,立即向各責任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並督促全面整改到位。

四、銷號反饋

各責任單位接到整改通知書後,立即到現場核查,確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和整改責任人員,於3天內形成初始反饋報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整改完成後,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銷號。

五、督查核驗

現場核查組根據初始反饋報告,開展過程督辦,重點督辦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進度是否按序時進度完成。根據各責任單位的銷號報告現場核驗,確定是否可以銷號。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辦理結果適時在區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並向投訴人反饋。區政府督查室、譙城新聞欄目根據環保風暴任務清單,選取典型案例,隨同現場核查組對案件辦理過程、案件辦理結果進行曝光和跟蹤報道。

六、獎勵兌現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現場核查組核實情況,對舉報投訴屬實的投訴人按照《全民參與·環保風暴有獎舉報暫行辦法》給予100元話費獎勵。多人舉報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為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獎勵。

七、結果運用

各責任單位對群眾投訴的問題,要認真梳理,從點到面,舉一反三,制定長效監管措施,防止反彈。環保委辦公室對涉及面廣,群眾投訴多,帶有普遍性的行業、領域問題,要認真調研,拿出切實可行的專項整改方案,根本性、全局性解決問題,堅決防止整改一陣風。

“全民參與·環保風暴”有獎舉報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全民參與·環保風暴”行動的部署和要求,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信訪條例》《環境信訪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區範圍內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

第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本區範圍內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環境汙染舉報案件受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受理,屬環保部門管轄的建立臺賬,對舉報人姓名、聯繫方式、汙染髮生地、被舉報單位、違法事實等重要信息做好登記。

第五條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屬於環保部門職責範圍的信訪舉報轉公安、住建、城管等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條 針對已受理舉報人反映的環境違法行為,各級各部門執法人員要儘快赴現場調查處理,並做好執法影像資料的留存工作,一經核實,依法查處,同時上報區“全民參與·環保風暴”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範圍:

(一)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違規使用燃煤鍋爐、亂排餐飲油煙、露天燒烤、焚燒垃圾、露天切割、噴漆噴繪、垃圾未及時清運、工業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二)煤場、料場、堆場、建築工地等未採取密閉、圍擋、覆蓋、進出口未設置沖洗平臺等有效防塵措施,造成揚塵汙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標準的燃煤及其製品的;

(四)餐飲飯店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含油廢水的,超標排放生產廢水、養殖廢水的;

(五)建築工地未經審批擅自開展夜間施工活動的;

(六)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工業項目的;

(七)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八)擅自停用、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汙染防治設施,造成汙染物超標排放的;

(九)限期治理的企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治理後擅自恢復生產的;

(十)擅自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十小”企業或被取締後擅自恢復生產的;

(十一)將產生嚴重汙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或者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接受產生嚴重汙染生產設備的;

(十二)已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但不正常使用、弄虛作假的;

(十三)在飲用水源保護區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十四)違法傾倒超標汙水,利用暗管、滲井、滲坑、罐車、無防滲設施的溝渠和坑塘等偷排工業廢水、廢液,或者利用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

(十五)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無證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處置的;

(十六)未經批准擅自處置、丟棄放射源,或者擅自處置、丟棄放射性廢物、廢液的;

(十七)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危害環境違法行為的。

第八條有獎舉報途徑

(一)舉報電話:12369、12345、5812345

(二)舉報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監督電話:5120708

第九條對舉報人提供的有效線索,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給予100元話費獎勵。

第十條 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經費從區本級安排的年度環境保護資金中列出專用,並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多人舉報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為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獎勵。

第十二條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區範圍內;

(二)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環境保護部門掌握;

(三)舉報的問題經查證屬實。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處罰、獎勵等相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洩露舉報人情況、打擊報復舉報人行為的,或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獎勵範圍:

(一)承擔環境保護職能的部門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的職務行為;

(二)環境保護監督員、新聞媒體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第十五條舉報人舉報的線索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獎勵範圍

(一)舉報前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環境保護部門掌握,正在處理中的;

(二)被舉報企業已被責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舉報事項正在責令期限內的;

(三)經查證不存在違法事實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十六條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不得對受理的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的,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漏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虛假、惡意舉報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勵的,嚴重擾亂環境管理舉報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審稿: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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