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性侵案件如何处理?

文|陈卿美

性骚扰,或是性侵,自古就是男女关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性侵之事,以男性伤害女性居多,性质多以谋色为主。看似简单,但事后却难以进行公平处理。这种伤害由于比较隐蔽、私密,被伤害一方因难以取证或难以启齿、顾忌名节等原因而选择隐忍,真正诉诸公堂的少之又少。性侵案件的处理可谓是一个千古难题,笔者查阅了晚清时期的相关史料,发现先人的智慧也没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

据《清末民初的县衙记录》载,江苏句容县女人陶郎氏跟随丈夫陶万库去镇江探亲。某日,丈夫外出,陶郎氏独自在家。一个名叫闵二的店铺伙计因垂涎陶郎氏的美色,手持洋枪,身揣洋钱,闯进陶家,试图强奸陶郎氏。陶郎氏激烈反抗,并得以逃脱。事后,受到惊吓的陶郎氏向店铺老板告状。没想到,店铺老板既没有安慰她,也没有责怪伙计,反而对她进行了一番嘲讽,让陶郎氏气恼不已。

又羞又怒的陶郎氏向官府控告闵二强奸。官府审理,问陶郎氏,为何不去找当地董长解决?陶郎氏说,董长不在家。又问,为何不等丈夫回来?陶郎氏说,不想让丈夫知道,否则不得了。官府最后认为,陶郎氏控告不成立,不予支持。

晚清的性侵案件如何处理?

GIF

清末女子学校的女人

官府为何没有支持陶郎氏?显然还是证据不足。闵二试图强奸陶郎氏,没有人证、物证。对于身体的抓伤痕迹与衣服的拉扯损坏,官府也很难取信,因为这些东西既可人为作假,也可能是夫妻正常云雨所致。在这点上,清政府的司法改革指导意见早有明确,“至损伤肤体、撕毁衣服等情,只可用作印证,不可做铁凭。因伤痕可以假装,衣服可以自毁也。”别说这些了,陶郎氏就是有闵二的内裤与精液也不行,那个年代根本没有DNA检测技术。

陶郎氏的性侵案件发生在家里,没有人证,如果发生在大街上,便明显不同。据1872年的《申报》报道,上海城隍庙前,一个年轻的女子独自逛街,两个男子尾随调戏。两男子就是当地的流氓,见女子年轻貌美,没有同伴,顿时色心骤起。两人先是在女子身后嬉皮笑脸调戏,然后又用身体故意触碰女子,女子只好不停躲闪,路人纷纷侧目。两人胆子越来越大,直接伸手对女子摸胸猥亵。女子惊叫,双手抓住该男子手臂,大喊抓流氓。该男子欲挣脱逃跑,无奈被众人围住难以逃脱。围观群众齐心协力,将两个男子捆个结实,扭送县衙。

此性侵案情没有疑问,有众多路人作证,两男子也无法抵赖。官府处理起来别具旧社会特色,直接将两个男子示众三天,以示羞辱。但这种方法,似乎对流氓成性的人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

与现代社会不同,过去封建礼教对女性束缚严重,普通一起性侵案都可能引发命案,官府不得不重视。引发命案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女性家属泄愤报复杀人。二是女人羞愤自杀,甚至还有女性丈夫因丢失颜面而自杀的。

据《刑部江苏省婚姻家庭纠纷档案》记载,宝山县女子陆林宝到陈淞华家催还借物,陈淞华趁机将陆关在屋中,企图强奸。陆林宝大声呼救,正好有村民经过陈家,将陆林宝解救出来。陆林宝的哥哥陆顺川知道后,非常气愤,与其他亲属一起,将陈淞华捆绑至自家中,威胁送官严惩。此时的陈淞华竟然还不服软,顶撞陆顺川。陆顺川暴怒,猛踢陈淞华。最后致陈伤重不治而亡。

人命关天,惊动官府。官府审理认为,陆顺川在得知妹妹被性侵后,私自报复,出于激愤失手杀人,属偶然事件。由于没有故意杀人动机,因此没有判斩立决,而是仗一百,徒五年。

实际上,私下报复是民间解决性侵害的主要手段。因为若向官府报案,官府对性侵情况很难界定,经常无法断案。官府审理,还会让案件公开化,闹得满城风雨,让女方家名节尽失。大多数人顾及颜面,选择私下报复,但前提是不要出人命,要拿捏好火候。

性侵的男方不能死,被害的女方也不能死,否则也要经过官府。受封建礼教影响,一些受性侵影响的女性会不甘羞辱而自杀。

《刑部江苏省婚姻家庭纠纷档案》还记载这样一个案例,江苏海州一名叫李海运的男子,某日用言语调戏同村女村妇李孙氏。举止轻佻,粗言秽语,满嘴黄段子、荤笑话。李孙氏深感羞辱,回家后上吊自杀。官府审理认为,李孙氏羞愤自缢,贞烈可嘉,相应附请旌表。也就是说,官府认为李孙氏属于贞烈女子,应该表彰。这点属于典型的旧社会特色。

针对这种被性侵女性自杀的情况,清政府礼部还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凡妇女因人调戏,羞愤自尽者,旌表其以出言猥亵捐躯明志者准其旌表……命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自行建坊,其该州节孝祠内设位之处,照定例遵循。”很明显,对于女性以自杀捍卫贞烈的行为,官府是鼓励的。

其实,官府这种做法也是掩盖自己的无能。因为要审理一起性侵案件,费时费力,且难有公断。有时断案不清,女性认为没有讨回清白,也会造成女性自杀。若女性直接自杀死了,那就简单了,表彰一下,给30两银子做个安慰即可。

女性自杀虽然会让官府少去审案的烦恼,但毕竟人命关天,并不是官府愿意看到的。据《官箴书集成》载,很多地方官在接到性侵案举报时,往往都会叮嘱差役,要迅速行动,立即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拘捕,以免造成女方自杀。“有报图奸未成者,即刻差拘严惩,以快贞妇之心,切不可因其未成,便可视为无关紧要,任意延搁。若延搁日久,本妇悲愤自尽,则我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矣。”

从地方官的这点认识可以看出,晚清的官员对平民的生命有着一定的敬畏意识,非常难得。“我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矣”,这是一句古语典故,意思是说,此人虽不是我杀的,但她死了仍然与我有关系。由此可见,官员对性侵的受害女性有着天然的怜悯之心。

时代在变,但男人的色胆没有变,性侵案件并没有因为社会进步而减少。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相关法律的日臻完善,相信性侵案件的处理不再是难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