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貨幣基金取得的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我們公司有一財務公司,利用閒置資金購買了貨幣基金,對於持有期間的分紅收入以及贖回時取得的收益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規定,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購買貨幣基金取得的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

1.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投資者購買基金取得分紅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對於贖回取得差價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購買貨幣基金取得的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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