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云: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嫡長制

所謂“嫡”,《說文》雲“孎也。《詩》‘天位殷適’。《傳》曰‘紂居天位,而殷之正適也’。凡今經傳作嫡者,蓋皆不古。” 嫡,古通“適”,即“適”之正體,文獻中有時又作“冢”。冢,“大”之意。《左傳·閔公二年》:“大子奉冢祀、社稷之粢盛,以朝夕視君膳者也,故曰冢子。”杜預注:“冢,大也。”大,音“太”。《禮記·內則》:“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又:“父沒母老,冢子御食。”

宗法制度是中國傳統社會的最主要基礎,其制由來已久,《詩·大雅·公劉》就提到公劉曾率領周人遷居豳地,周人“宗之君之”。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繼承製,即正妻所生之長子為當然的繼承人。殷商末年確立了嫡長繼承製,西周一開始又明確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原則,這標誌著宗法制度的完善和確立。對先秦宗法制比較完整的記載,散見於先秦諸多文獻之中,如《儀禮》、《春秋》三傳、《詩經》、《國語》等。而這其中,又尤以《儀禮·喪服》篇和《禮記·大傳》、《禮記·喪服小記》篇的記載為最,這是瞭解周代宗法制度內容的最主要依據。

成周分封,周王的嫡長子為周王,其次子、庶子或為諸侯或為公卿。宗法制度中的繼承原則是以血緣為基礎的,凡始封者之嫡長子,其後以嫡長子世世繼承者,為大宗。周天子為周人之長,世世以嫡長子繼承,永為大宗,更是“天下之大宗”,百世而不遷;而其次子、庶子對嫡長子的大宗來說是小宗,但他們在其自己的封地內則又為“一國之大宗”,其繼承者也必須是其嫡長子,亦百世不遷。故《禮記·大傳》有“大宗惟一,小宗無數”之文。由於嫡長子具有這種政治繼承權,因此選擇繼承人即曰“立嫡”。簡單來說,立嫡的順序是:嫡長子最先、嫡長孫次之、嫡長孫同母弟、嫡長子同母之次弟、嫡長子不同母之嫡弟(父親續絃之嫡母所生之子),然後按庶子、庶孫之排序。這個制度自周代之後,在中國歷史上一直存續了兩千餘年。

李冠雲: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嫡長制

嫡長子繼承大宗,為族人、兄弟所共尊,故稱“宗子”。《詩經·大雅·板》:“懷德維寧,宗子維城。”《鄭箋》:“宗子,謂王之逋(嫡)子也。”《左傳•僖公五年》引此詩,楊伯峻注:“宗子,群宗之子。或以為王之嫡子者非。”《儀禮·喪服》篇“齊衰三月”章:“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意即:一族中的男女要為宗子、宗子的母親和妻子服齊衰三月之喪,族人即使與之無“五服”之親,也必須為之服“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之服同。《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鄭玄注:“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這一點,我們從《儀禮·士昏禮》中也可以得到印證,在《士昏禮》中,男女到了婚嫁年齡行昏禮,是必須要經過宗子的主持或認可方得以進行的。

簡單來說,宗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在嚴格區分嫡庶、確立嫡長子優先繼承權的前提下,在宗族內部區分大宗、小宗,但無論大宗、小宗均以正嫡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權力,作為本宗始祖的嫡系繼承人,是全體宗族成員所必須尊奉的對象,其在先秦青銅器銘文中有時也被尊稱為“宗君”。故《儀禮·喪服》篇雲:“大宗,尊之統也。”《禮記·大傳》亦云:“尊祖故敬宗。”《白虎通·宗族》也說:“宗,尊也,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此處所謂的“宗”,即指宗子,故而尊奉宗子就是尊敬祖先之意。宗子享有許多特權,如《儀禮·喪服》篇所說的財產權:“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又如《儀禮·士昏禮》中所描述的婚嫁之時必須經過宗子的同意和主持。宗族成員每有大事,必須稟告宗子,宗子對宗族成員也有教導權和懲罰權。而在宗子這些諸多的特權之中,首要的則是祭祀權。在傳統宗法制度中,並不是所有的子孫都有主祭權的,只有身為嫡長的宗子才能主祭,此即所謂“繼別者祭別,繼禰者祭禰,繼祖者祭祖,繼曾祖者祭曾祖,繼高祖者祭高祖,各有所繼,各有所祭”是也。這些大宗、小宗的宗子各有所繼、各有所祭,而其餘諸子非所當繼者皆不得祭。正如《禮記·喪服小記》所云:“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曲禮下》亦云:“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王制》又云:“自天子達於庶人,喪從死者,祭從生者。支子不祭。”清儒毛奇齡《辨定祭禮通俗譜》卷二說:“祭必以子,子必有兄弟。但周制兄弟最嚴嫡庶,不惟嫡庶並嚴長次。惟長嫡可以主祭,次嫡與庶皆名支子則皆不得主祭。然此惟封建之世,天子諸侯卿大夫惟長嫡得襲,次嫡即不襲故。古之重嫡非重嫡也,重貴也。”正因為“大宗,尊之統也”,作為宗族核心和象徵的宗子,又肩負著祭祀和陵廟主的任務,是以必須垂之永久的理論基礎,此乃儒學經義之明文。這其中,若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祭祀時,則庶子稱為“介子”。介,“副”之意,以表示不敢僭越宗子。《禮記·曾子問》雲:“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孔穎達疏:“介子某,介子,謂庶子為大夫者。介,副也。某,是庶子名也。”後亦稱庶子有官爵者。《禮記·內則》又云:“嫡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婦。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宗子之家,雖眾車徒舍於外,以寡約入。子弟猶歸器衣服裘衾車馬,則必獻其上,而後敢服用其次也;若非所獻,則不敢以入於宗子之門。不敢以貴富加於父兄宗族。若富,則具二牲,獻其賢者於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焉,終事而後敢私祭。”

李冠雲: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嫡長制

在傳統文化概念裡,宗子是族人依賴和服從的主要權威,也是國家藉以管轄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內部的廣泛權力,實際上具有國家基層行政與司法權的性質。在理論上,無論經過多少世代,大宗都對本宗所有後裔擁有管轄和處置權,藉此而將本宗所有後裔始終聯結成一個具有實體性的宗族團體,故而大宗是“百世不遷之宗”。宗族的每個成員除對大宗有尊奉和服從的關係外,還對一定近親範圍內的某些親屬有尊奉和服從關係。按照《禮記》的解釋,一個因不是嫡長子而不能作為其繼承人者,須尊奉父親的繼承人為小宗,即“繼禰者為小宗”。如果這個人的父親也不是祖父的繼承人,則這個人還要尊奉其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繼承人,則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繼承人,則要尊奉高祖父的繼承人為小宗。按《禮記》的記述,繼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繼承人,是距一個人親屬關係最遠的小宗。小宗傳至第五代,另分出各支小宗。所以六世祖的繼承人則不再被奉為小宗,此即所謂“祖遷於上,宗易於下”。

概言之,所謂嫡子、嫡孫,其本意即專指宗子一人而已,這是兩千年傳統中國極其清晰的一個概念。惜乎今人不察,乃至錯訛之謂,屢見不鮮,貽笑之餘,殊為可嘆。

除此之外,經籍中的記載,還有如下幾個與嫡子相對的概念:

餘子:先秦卿大夫正妻所生的嫡長子以外的兒子。《左傳·宣公二年》:“初,麗姬之亂,詛無畜群公子,自是晉無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適而為之四,以為公族,又宦其餘子,其庶子為公行。”杜預注:“餘子,嫡子之母弟也。”但文獻中,餘子有時也泛指除嫡子之外的其他之子,如《呂氏春秋·報更》:“張儀,魏氏餘子也。”高誘注:“大夫庶子為餘子,受氏為張。”

支子:與“宗子”相對而言。宗法制度稱嫡妻所生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及姬妾所生的兒子為“支子”。《儀禮·喪服傳》:“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賈公彥疏:“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適(嫡)妻第二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

庶子:妾所生之子。《左傳· 宣公二年》:“初,麗姬之亂,詛無畜群公子。自是晉無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適(嫡)而為之田,以為公族,又宦其餘子亦餘子,其庶子為公行。”杜預注:“餘子,適(嫡)子之母弟也,亦治餘子之政。庶子,妾子也,掌率公戎行。”《禮記·內則》:“適(嫡)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

中國傳統社會的組織結構和基礎,由宗法、喪服與廟制三者而奠基和構成。儒家的宗族理論以尊尊統親親為核心,又兼及賢賢之意。宗族活動則以喪祭為核心,究其實,其意乃重在人倫。在宗法、喪服、廟制三者之間,也並非完全對應,而是各有側重,這充分展現出了儒家宗族理論的細膩、豐富與周全。誠如當代著名禮家周何先生所云:

經由這三種制度的推廣實行,無論是從縱的維繫或橫的關聯,強化了家族組織,凝固了家族觀念,使之成為中華文化特有的異彩,影響我國的歷史社會以迄於清末民初兩千餘年。即使在今天,我們仍然可以誇耀,談到親屬關係以及人際的對應分寸,全世界只有中國人和猶太人認識最為清楚。而且也只有這兩大民族所表現的凝聚力、向心力最為強大。這些特性反映在政治、教育、社會生活、乃至文學等不同的層面,都具有豐富的歷史驗證。追根溯源,當歸功於濃厚的家族觀念和嚴密的家族組織,而這些卻又源出於宗法、封建和喪服制度的設計和推廣。如此重要的中國文化傳承的大事,現下了解的人實在不多,更遑論討論這類事應有的關切和責任了。(《古禮今談》“喪服制度”)

李冠雲: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嫡長制

天下衣冠仰聖門,宣尼絃歌有子孫。古之王者必存二王之後,所以通三統也。“通三統”即通三王之統,歷史上,凡王朝更迭,為表示尊禮前王,新王甫立必封贈前二代王之後為“公”,二王之後與己為三,稱為通天下三王之統。從儒學經義理論上來說,“三統”實則幾乎包含了一切禮制。孔子乃道德之淵藪,中華文明更實賴孔子而大成,故而歷史上歷代王朝對孔子嫡裔的優禮也是淵源有自、清晰可考。同理,孔子為孔氏之始祖,但能作為孔子之“嫡孫”者,也正是被歷代王朝所封贈的孔氏大宗主一人而已,餘者,則不可曰“嫡”,這是一個非常清晰的概念和簡單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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