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資人是怎麼投資的?

練字磚家


也許是媒體的宣傳給人造成一種天使投資人總是在坑創業者的印象。事實上有風投以來的幾十年,太多的天使投資人也被創業者坑過,但被坑了好意思出來說麼?為什麼投資的時候要籤厚厚一本投資合同,那都是血淚史的印記啊。最近流行所謂一頁紙的term sheet,都是唬人的。投資合同上的條款一條都不會少!

先回答題主關於天使投資人如何監管的問題。這屬於投資之後的事情。

創業者方面的道德風險主要有以下:(1)轉移企業資產。當天使投資者將資金注入企業後,財產所有權轉移。創業者在管理公司中如若私自轉移資產,則將對企業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導致破產。(2)融資稀釋。當天使投資者以股權入股後,隨著企業發展的需要增資擴股,如若限制天使投資者的優先購買權,可能導致其股權被稀釋,影響在企業的控制權。(3)競業禁止。天使投資者在初期進行項目選擇時,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欣賞創業者及其團隊的能力,故天使投資者不希望創業者離職或者為所投項目相競爭的其他企業服務。

沒有合同保護會是很可怕的事情。設想一下,天使投資者在第一輪投資時持有的股份通常佔到公司股份50%以下,如果其他股東聯合起來,可以控制公司的股東會和董事會,有可能會出現下面一些極端的事情:創始人將公司以1元價格賣給其親屬,將優先股股東掃地出門;創始人以1億元價格將部分股份賣給公司,立刻過上優哉日子; 發行巨量股份給創始人,將優先股比例稀釋成接近零。為了避免類似的事件,即來自創業者的道德風險,是無法完全用法律條款進行規定的。天使投資者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利用合同來規避道德風險,例如一票否決權。常見的保護性條款包括:

(一)一般條款

A.知情權。

指知悉並可獲取信息的權利。

A1.知情權條款。

優先股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納稅申報,但需事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及董事會。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優先股股東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股東及董事會認為優先股股東的行為會對公司經營造成不良影響的,在收到優先股股東書面請求 X 日內作出書面不同意的答覆。否則,優先股股東有權直接查閱、複製相關文件。優先股股東認為不同意答覆不合理的,可提議召開股東會或者直接請求法院許可。

董事會負有向優先股股東定時報告(季度報告)與隨時報告的義務。 對於所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優先股股東有保密的義務。

知情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也是預防道德風險的前提,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重要方法。《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對股東查閱權進行了規定,但對優先股股東的查閱、複製的方式以及權利被侵害的救濟或缺乏細化或沒有規定。故合同中應明確採用的形式及救濟手段,以最大化維護天使投資者的知情權。

A2.檢查權條款。

優先股股東在不干擾公司正常運營前提下,有權對公司的資產、財務賬簿,公司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公司應積極配合,但沒有提供商業秘密的義務。

《公司法》並沒有賦予股東檢查權的權利。當優先股股東對公司信息產生懷疑時,通過行使檢查權可驗證信息是否合法合理。檢查權有利於掌握公司資產的流向及財務賬簿的真實情況。對可能出現的創業者轉讓、抽逃資金的現象及時作出反應,保證資金得到合理使用。

B.管理參與權。

指優先股股東有權管理公司並參與公司的運營。

B1.優先股股東表決權條款。

優先股股東擁有同普通股相同的表決權,但以下除外:(一)優先股享有的選任優先股董事的;(二)目的性條款規定的事由;(三)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每一股都擁有相同的表決權,並不享有特別權利。優先股在股息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上享有優於普通股的權利,但一般不享有表決權。由於天使投資者本身的特殊性,為保證其在公司的話語權,賦予一定的表決權,有利於避免可能的風險。

B2.特別事項表決權條款(類別股表決權)。

董事會對特別事項進行表決時,優先股股東擁有表決的權利。特別事項是指:(一)對章程及條款的修改及廢止;(二)變更股本的;(三)增加或減少董事會人數的;(四)創立優於優先股權利的;(五)股權回購及清算破產的;(六)企業轉讓、重組及合併等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的;(七)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法》並沒有賦予股東表決權是基於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要求,由董事或董事會負責公司的運行管理。天使投資者一般採用分階段投資,在投資初期,由於所佔份額較少,作為小股東的天使投資者在公司的話語權相對較弱,給予特殊事項的表決權,有利於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東和創業者的侵害。

B3.董事會席位安排條款。

優先股股東有權按照所持股份與普通股股東按比例享有董事會相對應席位,或按照協議享有固定席位,並有權自行決定該席位的代表。優先股股東認為該代表有違背或侵犯自己利益時,可進行更換。

天使投資者一般不參與企業的管理,即使參與經營的,在時間、精力及經驗上也難以與創業者相抗衡。為保證天使投資者在公司的控制權,便可通過董事會席位人數影響董事會的決策。

C.監督質詢權。

指享有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的及提出質詢並要求答覆的權利。

C1.監督權條款。

優先股股東有權對(一)公司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人員有提出罷免的建議;(二)對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有要求糾正的權利;(三)對公司資產、財務進行監督的權利。

在委託代理關係中,委託人為維護自身利益,應對受託人的行為及公司運營狀況進行監督指導。合理的監督並給予適當的指導有利於控制權力的濫用,充分發揮董事、高管的積極性,防止因追逐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司、投資者權益。因此,賦予投資者監督權,可有效避免董事、高管的不作為及侵權行為。

C2.質詢建議權條款。

優先股股東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並要求答覆。對公司出現的異常經營情況,可以進行調查。董事、高管、控制股東在合理範圍內應積極配合。 公司每年應定期會見天使投資者,聽取諮詢和意見。

《公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監事具有質詢權和調查權,但並沒有賦予股東質詢調查的權利。優先股股東作為出資人,有權對公司內部的運營情況質詢,必要時可通過調查的方式維護自身的 合法權益。而相關法律並未規定,故在合同中增加此條尤為必要。

C3.觀察員權條款。

持有公司股份 X%的,且已持續 Y 月的股東,可以申請作為觀察員參加董事會會議,但沒有相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不能參與實質性討論。 觀察員可以獲得董事會會議的所有資料,並可在會後以書面形式提出正式的建議。董事會應在 Z 天內以書面形式進行答覆。 該股東應對所獲非公開信息保密,並簽署保密協議。

國際上觀察員形式已存在很久,本條款的觀察員權側重在賦予作為小股東的天使投資者現場監督董事會決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觀察員權是監督權的延續,觀察員在認為董事會決議程序、內容有違反規定,或者侵犯了公司、投資者的權益時,可以提出建議並要求作出解釋。

D.退出權條款。

允許投資者在適當的時候以合理的方式退出公司,包括:

D1.股票首次公開上市。

當公司以募集新股等方式進入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時,投資者可以收回資金以退出公司;

D2.股份轉讓。

投資者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自由轉讓符合規定的股份份額。包括股份的回購、股份出售和企業併購三種方式。

(一)股份回購:根據合同規定,在投資 X 年後,被投資企業無法上市、無法轉讓或無法達到預期目標的,由企業按照規定的條件回購天使投資者所擁有的股份。

(二)企業併購:由第三方企業完全或部分的兼併或收購被投資企業的股份。

D3.清算或破產。

當公司陷入無法協商一致的困境或未來收益不良的情形時,投資者有權單方終止繼續投資,並可要求公司進行清算或申請破產。

股票公開上市是公司獲得外部資金最好的方式之一,也是投資者投資獲利最理想狀態。公司上市,天使投資者可以獲得鉅額回報、實現資本流動,從而退出公司。股份轉讓是投資者最常用的方法。企業併購可以使天使投資者立即收回資金,避免潛在的風險。股份回購有利於將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從而實現資本的退出。不是所有的投資都能獲利的,當公司出現經濟危機或瀕臨破產時,投資者認為公司已無法繼續生存,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應該盡力收回資金,以達到最小化的損失。賦予投資者退出權的選擇,有利於投資者針對公司的運營情況,公司的盈利虧損狀況作出選擇,避免虧損的擴大。

(二)特別條款

E.反稀釋條款。

公司應保證投資者的股份份額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被減少,否則對減少投資者股份做出的決定自始無效。

反稀釋條款是投資者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條款之一,又稱為反股權攤薄協議,是指被投資公司在後期的項目融資與定向增發的過程中,投資者為避免自己的股份貶值及份額被過分的稀釋而採取的措施。反稀釋條款有助於被投資公司以更高的價格進行融資,間接要求創業者應對投資者負責。同時,隨著公司不斷強大,持股比例決定了在公司的話語權與控制權。投資者只有避免股權被稀釋,才有可能在隨後的融資與退出戰略中保有主動性與控制性。

F.優先購買權條款。

投資者在其他股東轉讓股權、公司增資擴股中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又稱為先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股份的權利。優先購買權的設計,有助於投資者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保證在公司的話語權及控制權。該條與反稀釋條款相呼應,都是為了保證投資者在公司的地位而進行一定的限制。

G.共同出售條款。

創業者轉讓股份時,投資者有權要求購買者在同等條件下收購其股份。否則,創業者不得轉讓股份。已經轉讓的,應屬無效。

共同出售權將投資者和創業者的利益綁在一起。當投資者認為創業者轉讓股份的行為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競爭優勢產生不良影響時,或者可能導致公司清算甚至破產,投資者有權決定是否與創業者共同出售股份,以控制創業者的轉讓行為。因為天使投資的公司一般由創業者運營,創業者對公司的熟知程度遠高於投資者。當公司運營不善時,創業者意圖通過轉讓股份中途退出套取現金,而共同出售條款,有助於促使創業者對公司、對投資者負責任,同時避免投資者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損失。

(三)其他條款

H.競業禁止、兼職禁止條款。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及勞動關係終止後 X 月/年的期間內,禁止創業者及董事、高管、控制股東從事與本公司具有競爭的業務,也不得在該類公司任職。因競業禁止而受到損失的人員,可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公司的董事、高管,未經董事會和優先股股東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經濟組織兼職。

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創業者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同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競業禁止是誠信原則的體現。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競業禁止要求創業者必須為被投資公司負責,同時也有利於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防止創業者因被投資公司經營不善而轉移資產另設公司。兼職禁止有助於董事、高管全身心投入到公司的運營中。

I.借貸、擔保限制條款。

禁止創業者未經投資者的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該條款的設計,有利於投資者的資金能夠充分的用在生產經營中,防止創業者與第三人串通欺詐投資者的資金。

J.自我交易禁止條款。

禁止創業者未經投資者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該條款要求創業者在運營管理公司的過程中,應始終保持公平公正的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自我交易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侵吞投資者的資金。

以上這些保護性條款,就是讓天使投資人不實時監管但又約束創始人的辦法。

關於題主所問,創始人會不會是騙子或是拿到投資人的錢之後揮霍。如果遇到這種情況,靠合同這種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手段也是完全沒法的。這就涉及到DD(盡職調查)這一投資前的行為了。當然,DD並不只是為了防止被騙。天使投資人給創業企業帶來的不僅僅是資金,更多的是決策方案中的寶貴意見。只有通過盡職調查,天使投資人方能充分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經營、法律、人力資源等信息,也只有充分認識和了解目標企業的狀況之後,天使投資人才能結合外部環境和自身創業經驗提出最有利於目標企業發展的合理有效的投資方案。

天使投資人遇到的風險很大一部分來自於信息不對稱,一方面對於創始人的能力、人品無法在短時間之內完全瞭解;另一方面,由於目標企業所處階段和行業存在極大的風險,而這時的企業大都只有投入尚無產出,如果沒有及時的資金追加半途而廢則不可避免,因此為了能保證企業的後續資金目標企業極有可能通過各種手段掩飾潛在風險誇大預期收益,又因為初創企業大都無法提供足夠的資產證明,也不可能提供讓投資人滿意的財務數據,因此這時投資中的信息不對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

A輪及之後的投資,通常會有全面的盡職調查,一般從財務和法律等方面展開。主要調查內容包括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研究、生產與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企業所有者、人力資源、財務與會計、稅收、歷史沿革、營銷與銷售、採購、法律與監管等。但因為天使投資的金額一般不大,所以請專業機構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DD很不划算。對於投資金額一般不大且決策週期往往只有一兩個月的天使投資而言,盡職調查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創業團隊

早期項目在於識人,前期盡職調查最重要的在於用最短的時間去判斷這個創業者或者創業團隊是否合適,一般是通過天使投資人的個人經驗判斷,調查內容包括管理人員的學歷和工作背景、以前所在公司的情況、離職原因、個人家庭情況、他人的評價等。首先關注的是創業者的人品、能力、教育和工作背景、誠信以及是否夠開明。其次關注整個創業團隊的素質。團隊成員是如何凝聚在一起、有怎樣的過往合作經歷,尤其是否有失敗的合作經歷都會重點關注。

(二)商業模式

簡單說商業模式就是公司通過什麼途徑或方式來賺錢。這個不詳述了。

(三) 所處行業

瞭解目標企業所處的行業具有什麼樣的發展趨勢,是否存在剛性需求業務、趨勢是不是已經非常明顯、行業容量有多大、行業壁壘是什麼情況、市場監管情況如何等信息,從而幫助判斷目標企業是否身處一個有發展空間的行業。

(四)核心競爭力

充分了解企業的市場地位自身的優勢,通過行業分析,確保被投資企業所持有的差異是獨特的,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潛在競爭者,並且這種競爭優勢能長時間保持下去。

“投資人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一筆鉅款呢,還是分幾次投入資金?”這個問題完全取決於合同上怎麼寫。一次性佔多數,分多次的情況較少,即使要多次,通常也是按照不同輪(a輪、b輪)來投。

至於題主最後一個問題,股東和法人的義務和職責本來就不同,完全是兩個概念。天使投資人作為股東和其他股東(無論大小)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天使投資一般都設立可轉換優先股,即允許優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條件下把優先股轉換成為一定數額的普通股。通過可轉換優先股融資,創業企業可以得到股權資本,而天使投資者的利益又可以得到類似於債權的保護。優先股通過其靈活的契約安排,使得投融資雙方的利益得到契合,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公司法中一直缺少優先股的傳統,普通股同股同權原則根深蒂固。在前面的條款介紹中已經提到過,優先股雖然代表的是被投資創業企業的所有權,但是優先股沒有投票表決權,無權過問創業企業的經營管理與決策,因此就只能在合同中設定保護性條款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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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超說


一位理性的天使投資者,尤其是風險投資家,在面對創業者時重點考察的是他的商業能力與商業潛質,其中包括性格優勢(如自信、成熟、有條理性、務實性、責任心、商業經驗等)和項目優勢(項目前景、項目競爭優勢、項目回報等)。而考察性格優勢和項目優勢最好的方法,就是在通過項目說明會上觀察演示創業計劃書時。因此,學會寫好一份創業計劃書,對於創業者能否成功融資意義重大。這不僅有助於創業者控制風險,而且有助於創業者提高融資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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