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無證售房,法院判合同無效,你怎麼看,購房業主如何才能挽回損失?

蝸牛弟兄


法律是強硬的但是有人情味的。從法律角度講判決合同無效是無可非議的,但從事件過程看其交易是合情合理的,符合契約精神,只因無良開發商見利忘義,違法在先,法律決不可支持這種流氓行為。

首先,開發商違法在先,在證件不全情況下構成了欺詐銷售,屬於詐騙行為,應接受審判並沒收違法所得。

其次,購房者屢行了購房合同,根據誠信契約精神,不能讓誠信一方造成損失,否則與法律、道德相悖。雖然現為無效合同,但已成事實,無過錯方無罪。

三、如果房價是下跌了,購房者是否可以起訴開發商退房?各種商品買賣後漲了商家收回、跌了買主退回是否可行?顯然這會造成社會混亂。

四、假設開發商當初不是違法銷售,購房者自會購買合法房產,也一樣升值到現在價格水平。若判定開發商收回房產,那必須判定開發商賠償購房者精神損失費,佔用資金利息,當初至現今的房產增值價錢,裝修費等。

高房價已改變了人們的道德水準,降房價勢在必行,相信正義一定會戰勝邪惡!


遠山217


法院判決自然有法律依據,但是如果判決只是依據條文宣判,追求形式主義,難免會有所不妥,起不到“懲惡揚善”的效果。

1、無良開發商的算盤。

無良開發商的做法其實就是典型的借雞下蛋,只不過是借別人家的雞下自己家的蛋,在房價低迷的時候,靠著這些業主的資金把房子蓋起來了,現在看著房價漲到了25000元,直接翻了2倍半,開發商就開始想著法的毀約,臉都不要了。這就是赤裸裸的毀約。

法院宣判是依據法律條文辦事,但問題的關鍵是,這樣宣判根本起不到“懲惡揚善”的效果,反而讓更多開發商意識到原來可以借用這個法律漏洞,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再看開發商,從2016年房價7000元/平米時就沒有取得預售證,到2018年漲到了25000元/平米依然沒有取得預售證,這就不得不讓人懷疑,是不是開發商從一開始就策劃了一場關於借雞下蛋、生蛋殺雞的“陰謀”。如果真是這樣,簡直不敢想象人性的信用何在。

2、購房者的損失。

但是這裡存在一個利益損失的問題,比如當年購買他們房子的某女士,一次性付款一百多萬,開發商也肯定承諾了什麼,要不然誰會傻到拿出百萬去投進去。

而現在判決下來就意味著某女士只能得到當年的100多萬元購房本金,而開發商在當年沒有資金蓋不起房子的情況下,是有損失的,現在房子蓋起來了並且房價漲上去了,把某女士本金退還,再把某女士退回的房子轉手賣掉,幾乎是穩賺不賠的買賣。

而某女士經過2年的折騰,一個是貨幣貶值的因素,一個是現在的100多萬現在在西安已經買不到同類型的房子了,這樣對於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3、一定要盡最大努力挽回損失。

法律是保護弱勢群體的,不應該成為無良開發商的“幫兇”。好在如果按照法律,開發商起訴前依然未取得預售證,那麼這之前的購房合同無效,但若起訴前已取得預售證,那麼合同就是有效的。

而案件中的開發商在2018年6月已經取得房屋預售證,而現在法院才一審判決,事情還沒有到最絕望的時候。我們要抓住一切可利用的證據挽回損失。

另一方面,法院判決開發商合同無效,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證之前,收取了那麼多的現金這種行為,屬於非法集資呢。

從這兩個方面入手,積極上訴,我想購房者應該會得到一定的損失挽回。不能讓老百姓白白吃虧,也不能讓無良開發商逍遙自在。


李阿冰


這個事件開始發生時,都有錯,購房者明知道五證不全還購買?開發商當時是怎麼承諾的大家都不知道。就現在判決沒問題,不要拿道德綁架。國家三聲五令五證不全,不允許買賣,開發商出賣,受到處罰,只不過違法成本太低,這是中國現狀,違法成本就是太低。購房者明知道五證不全,還購買,~~~~~~~

換方式,判合同成立,明顯違背司法解釋。判合同不成立,雙倍,三倍,十倍處罰開發商,法律依據?不能說為了維護誠信就判重罪,沒有法律依據,就說判開發商補償購房者的損失,是不是變相再說以後大家可以購買五證不全的房子,法律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一審判決沒問題,法律的嚴肅性必須維持,不能用道德綁架法律。購房者應該汲取教訓,五證不全的房子不能買,否則法律只能幫你要回成本。再說誠信,利益面前不要談誠信,現在多少父子兄弟因為利益對簿公堂?誠信需要高素質。


蕭歌瑟瑟


按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也沒有什麼原則性問題。但關於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應認定為房屋的差價,並由開發商承擔這個損失,由開發商補償給各購房業主,然後再給住建部門發司法建議,要求對涉事開發商進行調查處理。

總之不讓開發商從中獲益。

如果真能這樣處理,估計就不會造成太大的惡劣影響了。


守望公平


法院依法依規判決合同無效沒什麼錯,於情理上說不通,再者購房者明知手續不全,把百萬錢款交與手續不全的開發商,這樣的火坑還要跳,就沒有過錯嗎?購房者向開發商找補償涉及另外的法律關係,既然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就可以以判決書為依據,以虛構事實簽訂虛假合同為由,騙取百萬錢款,涉詐騙罪等報案,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菜青蟲V808


問題很簡單但比較難辦,關鍵點不在案例本身。如果買房時開發商已告知買房者實情,原合同雖有睱疵但雙方均屬善意,可認為是真實意願的表達,法院可判決開發商在補齊手續後繼續履行合同,行政主管部門可對開發商違規銷售房屋行為進行處罰;如果當初開發商以無說有,或者以假充真,法院可判原合同無效,但同時可以欺詐罪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一倍罰款,賠償原購房者損失(房屋差價)。法理清楚判決有據,之所以沒這麼判是因為開發商與購房者相比一般都比較有能量,在起訴自己之前早已勾兌好法院,穩操勝券,也就是一兩套房的事成本很低,否則開發商在不確定輸贏的前提下誰敢去法院自爆違規,即使開發商這麼傻法院也不敢明目張膽這麼判,一句話法院已成利益一方這才是癥結所在,不信大家拭目以待


rada2


要和法院講道理,講講這麼判有什麼後果,第一,無證銷售絕不是個例,現在房價基本都漲了吧,如果其它開發商也學這家開發商怎麼辦?畢竟罰的和利益相差太多。第二,以後如果房價下跌,老百姓起訴無證先銷購買的房子無效,你們是否支持?完全可參照居民購買農民宅基地案例處理,比如九十年代,很多居民去農村買宅基地,過了十幾年,宅基地升值了好多,農民起訴買賣無效,大都法院這樣判的,同意買賣無效,但買時和現在的差價得賠給居民


劍虹35075340


無證買賣,雙方都知道,雙方違法,本質如同買贓物,這種違法風險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如果買方損失全部由賣方承擔,那合法買房有何意義?不要提弱勢,不要提不懂,收繳贓物退款嗎?法制社會從來沒有不懂法減輕責任的道理。當然,賣方應該處罰更重


13937867217


主觀上法院判的對,如果房子降價你也可以告他解除合同。國家禁止無證售房,無證不全售房是開發商過錯,你無證買房也是過錯。開發商有過錯你可以舉報,但是不能去買,你買就無形中推高房價,這是目前政府不想看到的。


靜靜等待37923518


一般平等買賣或銷售合同,無論前置條件完不完備,法院應該支利益既得者!本案例分析絕對應該支持購房者!法院也須義務督促房地產公司不惜一切成本去完善手續給購房者,而不得增加任何附加費用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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