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風普法
應該分兩個層面來說,第一行政層面,無證銷售被行政處罰。第二民事訴訟。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無預售證,預售合同會被認定無效。從無效的後果來看,有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買賣雙方可能均存在一定過錯,但開發商過錯應該更大。對於損失認定,法院會考慮是否喪失交易機會等,主要考慮交易時與目前(不一而定,締約過失的話,不一定考慮目前的價格)的差價(也需要考慮案由、差價期間等多種因素),並按照各自過錯承擔責任。
此案中,買受人可以選擇起訴,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
劉高鋒律師
我覺得這個案子應該分兩部走。第一步,開發商違規銷售,不合法,合同無效。第二步,開發商明知不合法卻收錢銷售,涉嫌侵詐消費者,按消費者樹益保護法,應當三倍賠償消費者。也就是以前如果是一萬每平,現在應該賠三萬每平給消費者。另外,相關部門還應當給予此種行為嚴厲的處罰。如果開發商沒有錢賠,可以以房子折錢,少了還應當補錢給消費者。
這件案子關係到公序良知,法院不應當亂出牌,媒體一定要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