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并不等于无法可依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

新需求新情况不断涌现

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并不等于无法可依

那么在未出台具体操作规定的情况下

是否就无法办理相关事项呢?

法院对此又是如何认定的?

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并不等于无法可依

对于这个问题,就让我们在今天的

以案说法中寻找答案吧!

案情经过

2016年10月, A公司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涉案房屋的分割变更登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告知A公司,因其分割登记申请不符合规定,且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不齐全,故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A公司不服,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并不等于无法可依

【原告A公司诉称】

原告认为,依据《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受理其变更登记的申请。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载明,办理其申请事项的规定尚未出台,被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设置条件,阻碍原告行使合法权利,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故请求:

1. 撤销市国土局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2. 判令市国土局受理A公司的分割登记申请。

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并不等于无法可依

【被告市国土资源局辩称】

由于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分割登记要求,是将一处房屋分割为10户,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提交10个申请,而不是在1个申请里完成。故原告的分割登记申请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原告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不全,不符合《物权法》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变更登记的条件。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双方的诉请及依据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并不等于无法可依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

1、被告市国土局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

2、本案不宜适用《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针对的是多个权利人分割共有房屋或企业因分立而分割房屋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非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时,申请变更登记。权属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类型不同,法定要件不同,适用对象亦不同,不宜简单适用。

3、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并不等同于该事项并无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JG201611001号)虽记载:“非住宅房屋分割登记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事项,政府还在制定有关的办理规定,目前尚未出台。”但政府对某事项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时,行政机关应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4、《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均规定,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并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同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还对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做了具体列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时仅提供了法定材料的一部分,但并未提供规划部门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被告经审核,认定原告申请材料不齐全,后当场书面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综上所述,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充分,依据之间相互印证支撑,原告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并不等于无法可依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并不等于无法可依

原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上诉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未出台具体办理规定并不等于无法可依

虽然政府对某一新事项并未出台具体的办理规定,但并不等于无法可依,行政机关应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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