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载,超速的司机,公民是否可以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知所谓的吃瓜群众


第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刑法罪名,而是刑法对于相关犯罪行为的一个分类。

第二,你说的这种情况,如果确实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步,涉及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如果要定罪,必须对公共安全达到何种程度的危害呢?要比照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第四,综上,超载、超速司机,一般是很难认定其触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第五,为什么很难认定?因为要定罪,必须要主观上具备或者可以推定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故意。这个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的,放火、投毒,可以推定为行为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是超载、超速的司机,作出这种认定或者推定是很困难的。虽然在客观上,他们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但是主客观要统一啊。不能客观归罪!

第六,是不是很无奈?哈哈哈哈,就是这么无奈!


三句不离法的怀埠


公民个人不能起诉。首先,危害公共安全是个类罪名,它包括了超载和超速两种情形,那罪名叫以危险驾驶罪。该罪主观上是一种故意,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两超的行为,即只要有行为,主体上是年满十六周岁的普通人,此危险犯匆需要结果就构成犯罪,一旦出现严重后果当以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该罪系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公诉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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