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一男子非法改裝車輛成「救護車」被處罰

8月8日下午,固始交警大隊民警依法對一輛車號為豫SGV120民用車非法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進行了強制拆除,對非法安裝的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予以收繳,並對車輛所有人吳某依法予以了處罰。

固始一男子非法改裝車輛成“救護車”被處罰

據前段時間群眾反映,豫SGV120小型普通客車存在非法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違法行為。接到舉報後,固始交警大隊組織警力對該車輛相關情況進行了調查。經查,家住固始縣城關的吳某於2016年購買了一輛車號為豫SGV120大通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車,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平時,吳某使用該車接送病人或運送遺體。為了方便,吳某於2016年5月從網上購買了警報器和標誌燈具裝在車上,把車輛偽裝成“救護車”。經過固始交警大隊民警的批評教育,吳某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於8月7日下午,主動到交警大隊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

固始一男子非法改裝車輛成“救護車”被處罰

目前,固始交警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吳某非法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兩起交通違法行為分別處罰款2000元處罰。

固始一男子非法改裝車輛成“救護車”被處罰

信陽交警溫馨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九十七條規定: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信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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