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支队关于近期查处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

近期,省交警总队高速支队民警在执勤执法中,查获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4例,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18年6月30日早7时,哈牡大队民警在“两客一危”登记检查过程中发现号牌为黑A26073大型普通客车,没有进行登记就直行进入哈牡高速哈尔滨收费站,民警遂将车辆拦下并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检车日期与网上登记信息不附,经过民警仔细调查后确认黑A26073号客车的行驶证系伪造证件,现驾驶人朱某旗已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案例二:

2018年6月30日19时50分,驾驶员吴某驾驶京Q1E2L7号白色路虎越野车,在经过尚志收费站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过民警查询比对,京Q1E2L7号牌显示的车辆信息与该车信息不符,该驾驶人涉嫌挪用号牌,目前驾驶人吴某已被处以5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案例三:

2018年6月30日20时30分,驾驶人李某驾驶黑AV526P号黑色辉腾轿车,在经过尚志收费站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人所出示行驶证与车辆所悬挂号牌不一致,驾驶人交代其因着急回家怕超速被抓拍而使用了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目前驾驶人李某已被处以5000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案例四

2018年6月30日21时50分,驾驶员单某某,驾驶辽CA5055号重型半挂车,在尚志收费站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所出示证件字体与驾驶证原版字体不符,故民警在反复核对其驾驶证信息后确认其所使用的驾驶证系伪造证件,目前单某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已经移交尚志刑警队作进一步调查。

交警蜀黍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15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号牌。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引以为戒,不要用小聪明挑战法律的威严,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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