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超標電動車肇事 生產商是否擔責?

「以案释法」超标电动车肇事 生产商是否担责?

「以案释法」超标电动车肇事 生产商是否担责?

案情簡介

電動車超標又缺乏明確的警示和說明的,屬於存在產品缺陷,具有不合理的危險。造成危害的生產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日前,安丘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此類案件。

據瞭解,2016年10月,王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與行人李某雲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雲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後,王某駕車逃逸。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雲無事故責任。李某雲的妻子王某芬、女兒李某、兒子李某港將肇事者王某、二輪電動車生產商天津市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電動車銷售商杭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根據過錯連帶賠償原告因李某雲死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案件在安丘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提供了電動車使用說明書複印件、涉案電動車照片、天津市某電動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他電動車的合格證照片,證明電動車合格證與山東交通職業學院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不一致,電動車質量和時速均超標。此後原告補充提供了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名單,國質檢監聯相關文件,肇事車輛上車架號照片、肇事車輛上生產許可證照片,證明天津市某電動車有限公司為電動車的生產商、該車存在產品缺陷。

綜合案情,安丘法院依照《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判決由被告王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天津市某電動車有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並駁回原告要求杭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王某芬、李某、李某港、被告天津市某電動車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濰坊中院提起上訴。

王某芬等認為天津市某電動車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過低,與其過錯不成比例;杭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涉案電動車的定製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產品責任。天津市某電動車有限公司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證明涉案電動車與受害人發生接觸,不能確定受害人倒地受傷是涉案電動車碰撞所致,且王某芬、李某、李某港提供的《電動車合格證》載明的車架號、電機號與涉案電動車不一致,不能確定涉案電動車系本公司生產。

濰坊中院經審理認為,天津市某電動車有限公司因生產的電動車存在缺陷,一審酌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與其過錯相當,並無不當。王某芬等未充分舉證證明杭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涉案電動車的定製者和銷售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事故發生時涉案電動車是否與受害人直接接觸,不影響天津市某電動車有限公司因產品缺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此後,濰坊中院判決維持了當事人對民事責任的承擔部分,僅對原告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進行改判。

法官說法

「以案释法」超标电动车肇事 生产商是否担责?

據本案辦案法官介紹,“近年來,超標電動車在一些地區特別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這類車輛及其生產企業普遍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車輛各項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駛極易發生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關保險,嚴重損害了公共安全和群眾利益,給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帶來諸多不利影響。一審法院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程度以及缺陷電動車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按照侵權責任法“多因一果”的責任承擔原則,最終確定由肇事者和生產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涉案電動車是否與受害人直接接觸不影響電動車生產企業因產品缺陷在本次交通事故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更符合法律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綜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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