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竟然将房子赠与不孝子,还好这1条法律,帮老人要回房产

七旬老人竟然将房子赠与不孝子,还好这1条法律,帮老人要回房产

案例:

老李今年75岁,妻子早亡,有儿子李甲女儿李乙。

传统观念普遍认为养儿能防老,随着老李身体状况日渐衰退,唯恐突发不测,自己的生活后世不能没人照料,便将自己位于北京二环里的一套房屋赠与给李甲,想让儿子李甲能够安稳的给自己养老送终。

怎料获得房屋后的李甲像换了一个人,根本不去照顾老李的生活,甚至不管不顾、视同陌路。

老李万念俱灰之下咨询律师,询问是否可以将撤销自己先前将房屋赠与给李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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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2)赠与物权尚未转移。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该动产;对于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3)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具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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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甲在获得房产不再承担对老李的抚养义务,符合上述第二条情况。老李有权利撤销赠与。但法律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故老李应当在一年内撤销赠与,超期则该项撤销权灭失。

文丨缪奇川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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