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涉嫌賣假橘紅只罰600元?食藥監:追查源頭

大眾網濟南8月11日訊 對此有網友質疑“是不是罰的太輕了”“假藥賣光了,經銷商和生產商就不罰了嗎”。

11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回應大眾網記者時說,該醫院查驗了供貨商資質,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但其入庫驗收記錄不規範,依法對該醫院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中限處罰。

今年6月20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2018年5月青島市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顯示,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因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被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規定做出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的處罰。處罰信息顯示,因涉案產品已經銷售完畢,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城陽區人民醫院違法所得167.50元,罰款525元,合計罰沒款692.5元。

該罰單因假藥和處罰額等,引發媒體和公眾關注。有網友質疑“為什麼只有罰款,沒有對相關的責任人的處罰,以及進貨渠道的進一步查處。為什麼僅僅處罰了600元?”

11日上午,大眾網記者聯繫到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回應稱,他們已經注意到了網友對這一事件的關注。針對網友的質疑,青島市食藥監回應稱,前期,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通過抽檢發現,城陽區人民醫院購進的標示為“安徽源和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中藥飲片橘紅(經過炮製的橘子皮)性狀、含量兩項檢測指標不符合規定,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判定為假藥。至於假橘紅對人體有無危害,有關專家稱,抽檢到的橘紅性狀、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可能藥效達不到,但對人體無危害。

關於處罰數額的問題,青島市食藥監回應稱,城陽人民醫院查驗了供貨商資質,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但其入庫驗收記錄不規範,依照《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使用規則》,不具備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該醫院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中限處罰。該醫院已繳納了罰沒款。

同時,由於本案涉及安徽源和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食藥監和山東省食藥監分別向亳州市食藥監和安徽省食藥監進行了協查。經協查證明,問題批次橘紅為安徽和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應由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處置。

記者瞭解到,橘子成熟時採摘剝取果皮、去掉橘皮內部白色成分後曬乾稱為橘紅,具有理氣寬中、燥溼化痰的療效。(記者李兆輝 見習記者 吳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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