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知!遭遇警察查驗身份證,你該怎麼辦?

遇到警方查驗身份證時該如何應對?今天為大家普及相關法律常識:

必知!遭遇警察查驗身份證,你該怎麼辦?

《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

如果居民在上述場所內沒有帶身份證怎麼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臧鐵偉說,沒帶身份證的公民可能還需要配合警察進一步的查驗。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公民必須隨身攜帶。也沒有規定公民不攜帶需要有什麼處罰。但是你無法證明你的身份或者是拒絕查驗的時候,在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訴訟法裡都有進一步的規定,人民警察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帶你到公安機關做進一步的調查,這樣的話對公民自己是不方便的。

警察盤查、查驗身份證、強制傳喚法律規定

一、什麼情形下,警察可以盤查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二、什麼情形下,警察可以查驗公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三、什麼情形下,民警可以對公民實施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關於警察查驗身份證,你還應該瞭解:

1、沒有帶身份證怎麼辦?

報出正確身份信息也可以,除了身份證之外,可以出示駕駛證、護照、工作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證明身份。“如果實在什麼證件都沒帶,能說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或者說出自己的詳細信息都是可以的。”警察在查驗身份時會使用“警務通”,公民信息可以隨時查驗,說出正確的名字、工作單位甚至戶籍等信息都可以查出身份,並不一定非要出示身份證。“只有違法犯罪人員才會被帶回派出所,民警不會濫用權利。”

2、能否拒絕出示身份證?

拒絕接受查證將面臨處理。公民需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3、被查的就是可疑人員?

被查者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警方工作是有針對性的,比如根據警情通傳,或者是接到警情等相關信息後。“在特殊時段或者特殊區域,一線警員根據觀察或者現場調查,查驗可疑人員,都是為了做好治安工作。”警方人士強調,被查驗身份的人員並不是說就一定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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