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上漲,被扶養人可否增加撫養費

物價上漲,被扶養人可否增加撫養費

原告邵小某系被告邵某之女,出生於2006年2月4日,2017年9月即將接受初中教育。被告與原告的母親夏某於2011年3月2日經博山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其母親夏某直接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0元至原告成年並獨立生活時止。原告邵小某主張隨著其年齡增長及物價上漲,生活、教育開支增加,要求被告邵某支付的撫養費增加至每月1000.00元。被告邵某對原告邵小某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並主張自己無固定職業,每月收入大約兩三千元。

物價上漲,被扶養人可否增加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件中,隨著原告年齡的增長,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經濟開銷隨之有所增加,符合實際情況,另外根據2011年雙方的調解協議確定的撫養費每月400.00元,實際低於現在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是指向被撫養人支付的滿足其必要的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的費用,因此,超出必要範圍的部分,不應予以支持。結合原告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本地實際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撫養費增加至700.00元為宜,對原告訴訟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律雨人--馮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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