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4·27」故意殺人案終身裁定死刑判決

新華社西安8月2日電(記者 陳晨) 記者2日從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陝西米脂“4·27”趙澤偉故意殺人案件,近日已經陝西省高院複核終結。陝西省高院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並對趙澤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遷怒無辜、圖謀報復,持刀瘋狂捅刺米脂縣第三中學的放學學生,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

7月10日,榆林市中院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庭宣判時,趙澤偉表示上訴。在接到法院送達的刑事判決書後,趙澤偉於7月11日向米脂縣看守所提交自書的“不上訴書”材料一份,對死者及家屬表達歉意和悔罪態度,聲明不上訴。在上訴期限最後一天,他再次明確自己不上訴。7月24日,上訴期限屆滿,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榆林市中院遂依法將該案報送陝西省高院複核。

陝西省高院於7月2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依法不開庭審理。

陝西省高院複核認為,被告人趙澤偉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動機卑劣,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照《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裁定同意榆林市中院的刑事判決,並對趙澤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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