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未告知保險的免責條款,導致保險不賠該怎麼辦?

東友律師事務所


很多商業保險銷售人員都是一樣的,根本沒有起到告知作用,只要你能簽到就是萬事大吉了,至於到時候出險,理賠不理賠銷售人員是不管的,讓很多商業保險購買者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

其實當很多人出險的時候,保險單已經生效,也早過了猶豫期,無法全額退款,更是無法得到理賠。在銷售人員沒有盡到告知免責條款時,導致客戶無法理賠,這就要走仲裁或者法律程序解決。

在解決問題的同事,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必須提供有力的證據盡到告知義務,如果沒有保險公司就敗訴了,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的。但購買保險者也有一定的責任,凡是能簽字購買保險的人都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簽訂購買合同時,自己為什麼不詳細閱讀保險的各類條款?

從這件保險理賠糾紛來看,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就是有仲裁或者法律途徑,購買保險者也並非能拿到全額理賠款。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歡迎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瞭解更多保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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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拒賠,投保人起訴時長髮生。法院和仲裁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若

保險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責任免除條款已經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就會被判敗訴。

法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的表現形式

1、單獨的告知函,並請投保人簽章確認

2、在保險合同中設置告知的確認條款或聲明條款,內容是保險人已經就免責內容進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說明:

(1)免責條款提示字體大於其周圍文字的字體;

(2)提示在保單的顯要位置;

(3)提示記載免責條款內容的具體條款,且投保人確認;

(4)保險條款中的免責部分內容加黑印製。


東友律師事務所


第一,銷售人員沒有告知,哪在籤合同時,你自己沒有看到合同上的免責條款嗎?像平安是人臉識別和電子簽名和簽收,意思是讓你看兩次,第一次,首次簽字,會專門提示你看摘出來的免責條款和猶豫期,第二次,電子保單簽收時,也會要求你必須看了合同才能簽字,最後第二天的回訪也會問你看沒看免責條款。所以在平安除非業務員人為代你簽字,不然你不可能不看免責條款。

第二,就是銷售人員的問題,一是確實沒有告知,二是代你簽字,三是猶豫期後遞送保單,這三種情況只要你有證據,你可以起訴業務員。


李天龍1


很簡單,不存在不告知免賠條款,因為現在有雙錄,雙錄經過最少兩道審核,如果銷售人員沒告知必須重新雙錄。如果客戶沒細聽猶豫期也沒細看,出現了理賠免責的基本都是先天性疾病沒如實告知或者酒駕毒駕這類犯法行為,不賠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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