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合規展業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合規展業

自2015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規定,將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及其展業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信息披露及利益衝突防範等投資運作行為的合規情況)納入常規抽查範圍,各地證監局業已陸續開展全面、嚴格的私募基金專項核查工作,並對核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或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基於該現狀,本文就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以及如何合規開展私募基金業務展開具體論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2017年8月30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暫行條例》”)並公開徵求意見。《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進行投資;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五)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提供事項;

(六)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七)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為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除前款規定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定期基金報告;

(二)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報告投資者賬戶信息。

現行的監管規則並未對管理人的職權進行全面的規定,《暫行條例》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並規定是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一般理解管理人的主要職責包括募、投、管、退,以及負責信息披露和賬冊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合規展業

(一)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 關於管理人資質證明文件

建議管理人仔細閱讀提交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或“基金業協會”)系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登記法律意見書》”),確保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核查所依據的材料原件公司均已完成存檔,隨時可供查閱。核查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

(1)主體:公司工商註冊資料、組織架構情況(含內設部門、分支機構)說明等;

(2)從業條件:年度審計報告(若有)、註冊資本實繳憑證、高級管理人員履歷學歷證明文件、員工名冊、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社保繳納憑證等;

(3)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度生效文件等;

(4)其他:關聯方名冊、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工商註冊資料等。

2. 關於登記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一致性

管理人應確保提交基金業協會系統的申請信息、申請材料及《登記法律意見書》所載明的信息自始與公司實際運營情況一致,如:

(1)在備案登記的辦公地址展業;

(2)實繳資本、從業人員、辦公場所等公司運營基本架構及人員配置情況與《登記法律意見書》記載、協會登記一致,符合展業要求;

(3)從業人員自始按照《登記法律意見書》所述職位履職;

(4)高管及員工學歷、履歷、兼職情況等屬實,且管理人依法發放工資、為員工繳納社保;

(5)風控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如《登記法律意見書》所述,獨立開展業務,風險隔離。

3. 關於管理制度的真實性、有效性

(1)應確保制度的有效性

管理人應注意確保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及機制全面覆蓋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個環節。同時,管理人應在經營場所留存提交協會系統的全部內控管理制度原件及制度通過、生效的有效決議(如股東會決議)。

(2)應確保制度有效實施,並留存切實落實相關制度的證明材料原件

管理人應仔細閱讀全部內控管理制度,核查在管基金前期募集、後期管理等是否完全按照制度實施;各個部門是否按照《登記法律意見書》及內控管理制度所述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履行相應的職責;各個部門是否做到業務獨立、風險隔離。

管理人應留存前述已按制度實施的證明材料原件,如經風險/合規負責人、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董事會簽署的決議、會議紀要、項目文件等。同時,在今後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時,注意按制度實施。建議將制度存放在公司顯著位置,如張貼在公司公告欄、通知牆上,方便隨時查閱、驗證,確保公司及員工隨時按制度行事。

(二)私募基金組建、資金募集

管理人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募集資金時,應注意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履行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具體論述如下:

1. 關於合格投資者

募集資金時,管理人應注意確保投資者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公司應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並在經營場所留存原件,方便未來核查。

合格投資者標準如下:

(1)個人: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2)機構: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私募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合夥型、有限公司型累計不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不超過200人。

2. 關於資金募集合規程序

(1)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設立私募基金應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監督協議需明確約定對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

(2)確定特定對象

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管理人應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為落實後文的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機制,管理人應對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設定評價標準。調查問卷應在提供基金推介材料之前,安排潛在投資者填寫並簽署。

(3)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管理人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4)製作及提供基金推介材料

私募基金不得公開推介;不得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推介產品時,禁止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者風險判斷的措辭;不可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等。

(5)基金風險揭示

在基金合同簽署前管理人應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6)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7)簽署基金合同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可安排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明確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糾紛解決機制、體現投資冷靜期及回訪制度,投資者在管理人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如基金合同主要內容與推介材料內容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8)投資冷靜期

各方應按照基金合同執行投資冷靜期的約定,管理人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

(9)投資回訪

投資冷靜期後,管理人應進行投資回訪,回訪應由非募集人員完成。管理人應對回訪電話錄音,妥善保管往來信函、電郵,或由投資者對回訪結果予以書面確認。管理人在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時,應注意履行前述各項程序並留存相關材料原件。

(三)關於在管基金項目

1. 注意歸檔保存全套資金募集、投資決策、合規交易等文件

建議管理人儘快核查在管基金項目的全套材料,確認每一基金處於募、投、管、退的何種運行階段,結合該基金的運行階段,自查是否已按規履行前述資金募集、投資決策、投資交易等程序,自查相關材料原件是否已歸檔保存,特別提示注意以下幾點:

(1)應注意確認材料是否完整、全面,重點關注簽署情況,避免投資者漏籤、錯籤,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根據適用):

①每隻基金的備案材料、投資者調查及風險評估材料、基金風險評級材料、代銷協議、宣傳推介資料、募集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證明材料、基金合同、回訪確認憑證、投資者明細、投資者出資繳款憑證等法律文件;

②每隻基金的投資決策文件、投委會會議紀要、公司內部審批文件、投資協議、交易文件、交易指令、劃款指令、出資證明等;

③每隻基金的賬冊、基金賬戶銀行流水、投資、分紅、銷售、管理費用收支明細、記賬憑證、託管機構對賬憑證等;

④監督協議、託管協議、監督機構及託管機構履職憑證,如託管報告等;

⑤結構化基金產品槓桿運用情況相關材料,如未通過結構化安排進行利益輸送、按約支付投資收益等;

⑥外包服務機構盡調資料、資質憑證、外包協議及外包機構履約、履職的書面憑證等。

(2)注意各文件的簽署時間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規募集的流程。

私募基金合規募集流程為:特定投資者確定(相應文件如《合格投資者調查文件》)——投資者適當性匹配、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相應文件如《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測評文件》、基金定級文件)——風險揭示(相應文件如《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確認(相應文件如投資者提交的資產證明或收入證明原件)——簽署基金合同——投資冷靜期——投資回訪確認(相應文件如《冷靜期、回訪確認函》);

(3)重點關注是否完成私募基金風險評級及《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測評文件》定級評測,重點保存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證明材料;

(4)確認是否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辦理基金託管或監督手續;

(5)確認是否留存投資者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證明文件,如審計報告、財務報表、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債券基金份額持有證明、資產管理計劃持有證明、銀行理財產品持有證明、信託計劃持有證明、商業保險產品持有證明、單位收入證明、銀行工資流水單等。

2. 注意投後管理工作

建議管理人針對每一隻基金,按照公司內部制度(如《項目投後管理工作制度》)及每一項目基金合同的具體約定,認真履行項目投後管理工作,如:

(1)按時按約向投資者披露項目進度;

(2)注意投資方向應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避免超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範圍;

(3)實時跟進被投資企業運營情況;

(4)保留基金決策、投資、交易文件及憑證,確保資金的每筆支出都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且有書面單據、憑證支持;

(5)按約向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

(6)對存續基金的運行進行風險評估。

同時,特別提請管理人注意,私募基金各項費用的支出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不得將不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轉由基金承擔,避免構成資金佔用或利益輸送。

(四)信息報送

1.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及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如:

(1)在季度更新時,更新在管基金的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信息;

(2)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高管及從業人員數量變更時,及時履行年度更新報送義務。

《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第二項規定,管理人未按時履行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完成整改前,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管理人未按時履行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異常機構,即使整改完畢,也需至少6個月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四月底前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第三項規定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完成整改前,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五)信息披露

1. 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如實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

(1)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變更後,除應向協會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外,還應向在管基金的全部投資者如實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變更情況,並留存披露的證明文件;

(2)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交季度/年度報告、已完成投資項目的清單,披露投資項目進度、每一合夥人的資本賬戶信息、基金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等信息;

(3)對基金或管理人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信息,如關聯交易、關聯擔保等,如實向投資者全面披露,保留披露憑證,必要時經全體投資者書面同意。

2. 信息披露備份

私募基金管理人除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基金合同關於信息披露內容、方式、渠道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外,還應當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https://pfid.amac.org.cn)”進行信息披露備份。

(六)合規展業

1. 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買方業務相沖突的業務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主營業務相沖突的業務;不得兼營基金銷售、證券承銷、經紀業務、業務財務諮詢、財務顧問、商務信息諮詢、金融信息服務等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相沖突的賣方業務。

2. 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不得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加強規範關聯機構之間的業務隔離,建立關聯機構及不同基金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並保留相關的決策、執行、落實文件,避免管理人及從業人員侵佔、混同基金財產、安排不同基金間進行非公允的交易或在不同基金賬戶間轉移收益或虧損,避免違規損害基金財產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 按時辦理私募基金備案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辦理基金備案,未辦理或未及時辦理的,由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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