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疫苗案多人被處理 責令辭職引咎辭職有何區分

 原標題:長春疫苗案多名省部級官員被處理 責令辭職、引咎辭職有何區分? |政解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 何強)8月16日晚,長春長生問題疫苗案有了最新進展。據央視新聞聯播報道,中央政治局會議聽取關於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調查及有關問責情況的彙報,與該案有關的多名省部級官員被處理,處理結果包括免職、責令辭職、要求引咎辭職等。

6名省部級官員受處分 1人被中紀委調查

8月16日晚,中紀委發佈的消息顯示,原國家食藥監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吳湞(分管藥化註冊管理、藥化監管和審核查驗等工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除了被立案調查的吳湞,從通報結果來看,還有6名與該案相關的省部級官員受到了處分。

具體處分情況如下:

對金育輝(吉林省副省長,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予以免職;

對李晉修(吉林省政協副主席,2015年12月-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副省長)責令辭職;

要求劉長龍(長春市市長,2016年9月任長春市代市長,2016年10月至今任長春市市長)、畢井泉(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書記、副局長,2015年2月-2018年3月任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引咎辭職;

要求姜治瑩(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2012年3月-2016年5月任長春市委副書記、市長)、焦紅(國家藥監局局長)作出深刻檢查;

另外,對35名非中管幹部進行問責。

“工作失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引咎辭職”

關於免職、責令辭職和引咎辭職,《公務員法》中有相關規定,如第八十二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該條同時規定,“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而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此外,根據2014年出臺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如果受到責任追究應當被免職的,應當免去現職”。此次因長春長生疫苗案被免職的吉林省副省長金育輝當屬此種情形。

按照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實行辭職制度,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都是辭職的具體形式。被責令辭職的吉林省政協副主席李晉修、被要求引咎辭職的長春市市長劉長龍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書記、副局長畢井泉同屬此類。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後“一年內不安排職務”

一旦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這些黨政領導幹部會面臨什麼後果?

上述文件規定的是,“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中辦、國辦於2009年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也提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此外,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