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城」商標侵權一審判賠105萬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廊坊京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京御公司)與被告三亞貴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貴豐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搜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貴豐公司賠償京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5萬元。

京御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其系第12611701號註冊商標、第12611702號註冊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的專用權人,其以“孔雀城”系列商標作為樓盤開發和銷售的商標,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廣泛的使用和宣傳,使得“孔雀城”系列商標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京御公司發現,貴豐公司開發的位於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的“三亞孔雀城”樓盤在銷售、宣傳等方面均突出使用“孔雀城”字樣,侵犯了京御公司對上述的商標專用權。不僅如此,搜狐公司在其網站上為被訴侵權樓盤進行宣傳,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故將貴豐公司、搜狐公司訴至法院。

貴豐公司認為其所使用的“孔雀城”標識與引證商標並不相同,其使用方式亦不屬於商標性使用,並不構成侵權;搜狐公司則認為,其與貴豐公司無合作關係,其登載被訴樓盤信息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貴豐公司在被訴樓盤入口石碑、建築物外牆、宣傳冊及銷售人員的名片上使用“孔雀城”標識的行為,系商標性使用,且使用方式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項目屬相同服務,其使用的“孔雀城”標識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故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搜狐公司與貴豐公司無合作關係的情況下,在其網站上登載被訴樓盤信息的行為,屬於描述性使用引證商標,並不構成侵權。法院一審判決貴豐公司賠償京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05萬元。

點評

在商標侵權案件認定被控侵權標識與主張權利的註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是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是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在該案中,引證商標中其文字部分“孔雀城”屬於商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而貴豐公司在使用“孔雀城”等相關文字內容時,“孔雀城”三字均較其他文字內容字號更大、更加醒目、也更具有識別性,亦屬顯著識別部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