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調整 異地購房不得提取公積金

 8月15日,從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瞭解到,為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堅決遏制房價上漲”等國家房地產調控目標,太原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業務,太原市公積金用戶異地購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太原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調整 異地購房不得提取公積金

規範改進提取政策

據介紹,繳存職工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或者償還本市住房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及其他政策規定,職工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手機公積金APP或個人網上業務大廳等互聯網渠道申請辦理。

非本市戶籍的繳存職工在戶籍地購買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發票、身份證、購房人或者配偶的戶籍地與購房地一致的戶籍證明、結婚證(購房人戶籍地與購房地不一或者配偶申請時提供)以及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配套銀行卡的原件。

非本市戶籍的繳存職工償還戶籍地住房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借款合同、最近12個月的還款憑證、身份證、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戶籍地與貸款地一致的戶籍證明、結婚證(借款人戶籍地與貸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請時提供)以及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配套銀行卡的原件。

值得關注的是,政策調整後,繳存職工在本市和戶籍地以外城市發生的購買自住住房或者償還住房貸款的行為,不得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原來的政策是,繳存職工在全國範圍內買房和還按揭都可以提取公積金,現政策調整為只能在太原市範圍內或者戶口所在地範圍內買房和還按揭才可以提取公積金。

優化提取審核流程

鼓勵繳存職工通過手機公積金APP和個人網上業務大廳等互聯網渠道申請辦理提取業務。繳存職工通過櫃面辦理提取業務,申請資料齊全真實的,即時予以辦結。需要對申請資料進一步核查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同時,加強對在戶籍地購買自住住房和償還住房貸款申請資料真實性的審核力度,經現場審核,確實無法判定真實性的,可以向購房地或貸款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協助核查。

收緊異地接續手續

放寬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提取住房公積的申請條件,即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6個月,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可以申請辦理提取,應當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協議、身份證以及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配套銀行卡的原件。

此外,異地轉移接續業務辦理條件也有所調整,繳存職工在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6個月以上(含6個月),才可以申請將原繳存城市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鼓勵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通過手機公積金APP和個人網上業務大廳等互聯網渠道申請辦理。原來非太原市範圍內戶口的職工,在離職後是直接可以提取公積金或者轉移到新單位的,現政策調整為滿半年後才能辦理提取或者轉移。

延伸閱讀

2018繳存基數和比例看這裡

自2018年7月1日起,太原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7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後,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本年度的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過18030元;下限不得低於太原市最低工資標準(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1700元;清徐縣1600元;陽曲縣1500元;婁煩縣1400元)。

企業單位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最高不得超過12%,單位可在上下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保持不變,仍按原標準執行。繳存比例一律取整數,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同一繳存比例。

據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具體由下列幾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同時還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發放的屬於工資總額範圍的獎勵性工資。

賣房者不得拒絕買方公積金貸款

今年,太原公積金提出:太原市任何開發商、房產中介機構不得阻撓符合條件的購房者使用公積金貸款。

《關於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房貸款權益的實施方案》日前下發,從即日起,太原開展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問題的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各類房屋銷售中介機構拒絕公積金貸款的違規行為,全力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權益。

凡在太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銷售等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銷售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本市房屋開發銷售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不得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太原市房屋開發銷售企業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人不得以提高住房銷售價格、減少價格折扣、以先辦理商業貸款後轉公積金貸款等方式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在購買住房時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購房人簽署自願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的書面文件,應無條件向購房人提供辦理公積金貸款時所需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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