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三區:10月1日起 不動產登記將實行依申請實名制登記

近日,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通告,自今年10月1日起,鯉城區、豐澤區、泉州開發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將實行依申請實名制登記,今年10月1日之後取得的不動產權證辦理二手房轉移登記、抵押登記不再收取婚姻狀況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其房屋所有權等不動產登記類型不適用此做法)。

泉州三區:10月1日起 不動產登記將實行依申請實名制登記

2018年10月1日以前取得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不動產時,不動產登記機構仍收取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夫妻共有不動產應雙方共同申請登記

《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確立了不動產依申請登記原則,共有不動產的登記應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機構依申請將不動產登記在申請人名下,不對申請人的婚姻狀態進行實質性審核,同時推定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即為實際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自行處置不動產,處分時登記機構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婚姻證明。配偶作為隱性共有人應主動提出申請,在提交婚姻證明後,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可以登記為共有人。

登記的權利人簽名同意即可交易

實名制登記以前,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房地產,誰申請就登記在誰名下,登記機關不審核申請人的婚姻狀況。但是,在處分(交易或抵押)時要求提供婚姻證明。

新的登記方式實施後,如果夫妻只有一方持有不動產權證,只需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簽名同意即可辦理交易或抵押。也就是說,可能會出現在辦理房產轉讓或抵押時,夫妻之中的其中一方不知情的情況。《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權法》第106條也同時規定了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建議在購買房屋時,在合同、發票上就註明夫妻兩人名字,共同領取不動產權證。已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夫妻雙方可以持身份證、結婚證、財產約定協議書、不動產權證書等資料共同向泉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或更正登記,增加配偶名字。

不動產權證未登記一方應申請更正登記

今年10月1日以後取得的登記簿具有推定效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地產,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基於法定共有原則該房地產仍然屬於夫妻共有,此時未登記一方可以要求配偶配合辦理更正登記記載在雙方名下。如果配偶不予配合,實際共有人可以根據《物權法》第19條規定申請異議登記,並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過訴訟或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若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房屋屬共有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持該生效法律文書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更正登記。

離婚後應及時辦理析產手續

2018年10月1日以後辦理的不動產權證,離婚時如果仍然約定房地產歸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所有,無需辦理離婚析產手續。離婚時如果約定歸其他人所有,並與不動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不一致的,應及時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離婚析產),否則可能出現不動產被原記載權利人擅自處分的情形。

貸款未還清,變更登記需銀行同意

房屋有貸款同樣可以辦理加名、減名以及份額變更登記。但辦理有關登記時應該取得抵押權人(銀行及其他貸款金融機構)的同意,並由抵押權人協助配合辦理其他相關登記(如抵押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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