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盜竊文物案在北京通州法院宣判

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在得知一處老物件值錢的消息後,糾集被告人李某某、袁某(另案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又糾集被告人張某某,四人合謀盜竊放置在本市通州區西海子公園葫蘆湖甬道東頭兩側的一對石獅子,由被告人李某帶領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提前踩點、觀察現場,被告人李某某負責協調聯絡。經過三次實施盜竊未果後,201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袁某又進入西海子公園,剪斷門鎖進入甬道內,由袁某駕駛叉車將一對石獅子撬移到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的貨車後盜走。後由被告人李某將石獅子交由林某(另案處理)高價出售。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張某某均參與分贓,經鑑定,被盜的一對石獅子年代為清代,屬三級文物,為通州區文物保護單位“石像生群”中的一組。經過多方查詢追蹤,被盜石獅子最終被通州分局刑偵支隊民警於2017年6月21日追回。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勘驗筆錄、照片、鑑定意見、視聽資料和書證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盜竊國家三級文物,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張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根據三被告人各自坦白的程度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張某某無犯罪記錄,當庭表示認罪,且涉案文物已追回,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行為、所起的作用及到案後的認罪態度等情節在量刑時酌予考慮。

通州法院判決結果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四、在被告人李某某處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及在被告人張某某處扣押的桑塔納轎車一輛、車鑰匙一把、oppo手機一部,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其餘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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