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五)

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五)

自2017年8月18日掛牌以來,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深改組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按照依法有序、積極穩妥、遵循司法規律、滿足群眾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網案件訴訟規則,完善審理機制,提升審判效能,為維護網絡安全、化解涉網糾紛、促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值此試點一週年之際,我們梳理出十大典型案例,涵蓋涉網知識產權、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涉網人格權保護等各方面。自2018年8月13日起,以“一日一案”的形式在浙江高院、杭州中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微信公眾號上聯合推出,以回顧總結工作。

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五)

重慶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與陳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

——事先約定電子送達並可確認收悉的為有效送達

裁判要點

當事人在訴前相關合同中對電子送達方式、電子送達地址及法律後果做出明確、具體約定的,該約定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直接適用電子送達方式向訴前約定的電子送達地址送達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5日,重慶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陳某在線簽訂《網商貸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以及相關雙方權利義務。其中,合同特別約定:對於因合同爭議引起的糾紛,司法機關可以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陳某指定接收法律文書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為合同簽約時輸入支付寶密碼的支付寶帳戶綁定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陳某同意司法機關採取一種或多種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送達時間以上述送達方式中最先送達的為準;陳某確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於各個司法階段,包括但不限於一審、二審、再審、執行以及督促程序;陳某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者不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使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合同簽訂後,重慶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發放貸款,但被告未依約還款付息,故重慶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提起訴訟。

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12368訴訟服務平臺,向被告陳某支付寶帳戶綁定的手機號碼發送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平臺系統顯示發送成功。陳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裁判結果

該院於2017年6月25日作出民事判決:陳某返還重慶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罰息、律師費等共計587158.25元。駁回重慶市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當事人在訴前合同中約定的電子送達方式和電子送達地址在訴訟中是否可以直接適用。

送達地址一般可分為四個層級。第一層級是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第二層級

是當事人躲避、規避送達的,其經常使用的活躍地址為送達地址;第三層級為當事人的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或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備案地為送達地址,第四層級為公告送達。

法院在確定送達地址時,這四個層級為漸次適用,送達效果也漸次遞減。只有在前一個層級的送達不成功的情況下才可以啟用下一個層級的送達。當事人在訴前約定了訴訟送達的方式和地址的條款,只要約定明確、具體並提示了法律後果的,雖然與《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形式要求不盡相符,但符合《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實質要件,因此,該訴前約定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法院可以依此直接送達,該送達行為一經作出即視為有效送達,而無需事前判斷受送達人存在故意躲避、規避送達情形方可適用。換言之,訴前約定的送達地址應歸入第一層級而不是第二層級。

理由如下:第一,這是當事人對自身訴訟權利的選擇,符合自由處分原則。自由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成訟後的送達方式及送達地址是處分自身訴訟權利的行為,這種處分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就應當產生法律後果,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而不必拘泥於該處分行為是否在訴訟開始後發生。

第二,肯定訴前約定送達條款的效力,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訴前約定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及送達地址是為了解決常見的訴訟送達難題,保障履約一方的合法權益,增加合同履行的確定性,核心是最終實現合同目的。該行為符合雙方簽訂合同時的合同目的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當遵守。肯定該約定的效力,有利於社會形成誠實信用的良好風氣,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第三,肯定訴前約定送達條款的效力符合經濟原則。一般來說,訴前雙方為了順利促成合同,相互配合度高,無需藉助外力便能通過磋商達成送達的相關約定。而成訟後,矛盾激化,一旦被告不配合送達,法院無法取得《送達地址確認書》。相較而言訴前約定比訴中確認,更為高效、可行,更有利於保障訴訟的正常進行,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內容及形式符合《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實質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本案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經合意約定了因合同糾紛成訟後,可使用電子送達方式及電子送達地址、可適用的程序範圍、地址變更方式、因過錯導致文書未送達的法律後果等內容,內容明確、具體,雙方對送達條款均能夠預見訴訟後產生的法律後果,該約定具有《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實質要件,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綜上,訴前約定送達條款雖然與在訴中由法院引導填寫、統一的印製格式等形式不盡相符,但是隻要其滿足了實質要件,能夠在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前提下有效解決送達難題,是一種更便捷、高效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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