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車」稱遭名譽權侵權 「媒體訓練營」被判賠償30萬餘元

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北京人人車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訴北京中融通匯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中融通匯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餘元。

原告人人車公司訴稱,原告是人人車網站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自2014年4月成立以來,致力於打造全新的二手車C2C交易模式,為個人用戶提供誠信、專業、便捷的二手車交易網絡平臺,以優質、專業的服務贏得了用戶的好評。被告中融通匯公司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其註冊經營的“媒體訓練營”互聯網專欄中發佈涉案五篇侵權文章:2016年10月25日發佈《揭秘:瓜子二手車和人人車相愛相殺》、2017年5月24日發佈《爆料!人人車或將出售》、2017年5月25日發佈《爆料!人人車或將出售,賣給騰訊百度投資的易鑫車貸》、2017年6月6日發佈《如何破解二手車資本疑雲?易鑫收購人人車到底值不值》、2017年7月18日發佈《爆料:人人車讓出控股權換取2億美元新融資》,中融通匯公司長期以來以“媒體訓練營”的名義,多次捏造事實,肆意抹黑誹謗、詆譭原告,且在多家影響巨大的平臺公開發布了涉案文章,並被多家網站轉載,造成消費者對原告品牌信譽及服務能力的恐慌,嚴重損害原告的市場聲譽,且引發了不明真相的投資者對原告的疑慮。微夢公司作為新浪微博的運營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到監管義務,使得中融通匯公司的侵權文章在其平臺上傳播,擴大了原告的負面影響和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中融通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即刪除在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中發佈的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文章內容;中融通匯公司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包括在其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首頁顯著位置持續三十日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中融通匯公司賠償原告因侵權遭致的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900元。

被告中融通匯公司辯稱,被告發布的文章依據相關數據和客觀事實在新聞媒體的言論範圍之內進行發表,沒有侵犯原告名譽權,也沒有給原告帶來損害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名譽權的若干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並未實際舉證相關損失。綜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求。

被告微夢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人人車公司系人人車網站的經營者,主要業務為二手車交易,其在“人人車二手車”業務的品牌打造和市場運營上處於主導作用,對“人人車二手車”業務及形成的品牌享有商譽,即使人人車公司的關聯公司承擔“人人車二手車”的部分業務或履行部分職能,並不影響人人車公司針對涉嫌侵害其企業商譽及“人人車二手車”業務的相關言論提起名譽權訴訟的權利。人人車公司主張涉案相關帖子的內容屬於侮辱、誹謗,會導致一般社會公眾對其社會評價的降低。依據本案現有證據,涉案文章均為被告中融通匯公司自行發佈,其應對發佈的涉案文章對外承擔責任。涉案文章中中融通匯公司多處使用了業內人士、內部消息、知情人士、坊間傳聞作為其消息的來源,但是未能提交上述消息來源的真實出處的相關證據,且在涉案文章中使用的如“人人車喪失控股權”、“經營管理不善”、“淪作資本棋子”、“業務運營完敗瓜子”、“人人車開始走下坡路”等關於人人車網站的負面描述,亦存在“投資方是雙方合併的推手”、“人人車即將出售給互聯網金融汽車公司易鑫車貸”、“人人車讓出控股權”等並無事實依據的言論,中融通匯公司僅提供部分其他網站上的部分文章以證明其事實來源,但中融通匯公司撰寫的涉案文章並非與來源文章一致,而是自行進行了編輯、整理和撰寫,其應對其撰寫併發布的文章內容的真實、客觀承擔責任。且已有證據證明2017年5月25日易鑫集團就已表明收購的並非人人車網站,而中融通匯公司仍於2017年6月6日發佈“如何破解二手車資本疑雲?易鑫收購人人車到底值不值”一文,可見中融通匯公司在發表涉案文章時主觀惡意較為明顯。

綜上,中融通匯公司先後在2016年-2017年通過多個互聯網平臺發佈涉案多篇文章,圍繞人人車公司的經營及經營者、融資、股權等,將一些有真實來源的事實與無法說明真實來源的信息綜合在一起,並加入一些帶有傾向性的評價,形成涉案文章,故無論是從單篇文章而言還是將多篇文章連貫起來看,都指向性明確,在互聯網高度發達的如今,通過互聯網獲取信息已然成為公眾尤其是網民最主要的渠道之一,故涉案文章在互聯網上的廣泛傳播,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尤其是意欲通過人人網交易二手車的潛在客戶對人人車二手車業務的質疑甚至轉而通過其他平臺交易,亦足以導致投資者對人人車公司的不信任進而增加融資難度或者喪失融資機會等。據此,法院認為中融通匯公司發佈涉案文章的行為侵犯了人人車公司的名譽權。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故對於人人車公司要求中融通匯公司立即停止侵權的行為,法院予以支持,但應僅限於中融通匯公司可自行控制的媒體平臺;對人人車公司撤回要求微夢公司刪除涉案微博文章的訴求,法院不持異議;人人車公司要求中融通匯公司基於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符合法律規定,但是賠禮道歉的方式與範圍應當與中融通匯公司的侵權行為方式及影響範圍相適應。關於人人車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鑑於其未提交因本案所控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同時,其亦未證明中融通匯公司的違法所得,故法院將綜合考慮中融通匯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影響範圍等案件情況尤其是中融通匯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並未主動採取停止侵權的措施且涉案文章在多個平臺長時間刊登的情節,在相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酌情予以判定應予賠償的數額。關於人人車公司主張的公證費,其提交了公證費發票,應予支持。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人人車”稱遭名譽權侵權 “媒體訓練營”被判賠償3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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