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公證」裡面貓膩多

今天要分享的是一個房子被騙的故事,儘管在司法機關的努力下家住東港的被害人張小美最終追回了自己的房產但她也曾遭受了被掃地出門的困苦。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張女士的房子被騙呢?

2011年5月,張小美的閨蜜王小娟因為資金週轉困難,向李梅借款100萬,李梅表示借款沒問題,但是既要提供財產抵押,又要有人擔保。為此王小娟找到了張小美,衝著閨蜜間十多年的交情,張小美一口應下了此事,承諾用自己居住的一套住房提供抵押。

數日後,王小娟帶著張小美前去與李某會面,李梅取出一份事先擬定的借款協議,要求二人簽字,張小美在擔保人的位置簽下了自己的名字。接著,李梅要求前去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張小美依約陪同二人前往房管部門辦理了他項權登記。李梅又提出要就三人間的約定辦理公證手續,雖然張小美覺得如此實在是多此一舉,但經不住閨蜜的一再懇求,終於還是跟著二人前往公證處。

在辦理公證手續時,李梅再次提出增加一項約定,即張小美承諾在王小娟收到借款後,委託李梅代為處分自己抵押的房產。張小美稀裡糊塗地認可此事,就此埋下了禍根。不久,李梅憑著手中的借款協議、公證書及相關資料,在張小美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產出售給他人,直到新的房主找上門來,張小美才瞭解事情的真相。

不難看出,張小美之所以會受害,問題的關鍵在於公證書中增加的那一項委託。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它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張女士在公證書中授權李某處分房產,使得李某有權在張女士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最終導致被騙。值得一提的是,當事人對於自己在公證書中授權他人的事項,有權隨時申請公證機構撤銷。也就是說,如果張小美在李某將房產過戶前到公證處申請撤銷該項委託,那麼任李梅有多神通廣大,也不能將房產騙走。

目前,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梅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張小美的房產也被追回,該案終於有了一個圓滿的結局。

如今,騙子們不僅盯著錢財,還打起了老百姓房子的主意,而公證手續成了他們犯罪的重要手段,不過只要瞭解了公證手續的基本規則,就能有效防範此類犯罪。

最後,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擔保、公證貓膩多,請您在簽字前用幾分鐘再好好想一想或者諮詢一下法律人士,沒準就能避免一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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