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動態」私設暗管隨意排放 首例環境汙染違法案件

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戰略佈局,2018年8月16日,梁河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聯合法制大隊、遮島派出所成功查處首例環境汙染違法案件,處理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違法嫌疑人一名。

「县市动态」私设暗管随意排放 首例环境污染违法案件

經查,自2018年5月15日,梁河縣某塑料廢品回收加工店法人尹某未嚴格落實項目環評文件關於生產廢水循環利用不外排的要求,私設暗管,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外排到大盈江內,對水源造成汙染,其逃避監管違法排汙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鑑於此案為梁河縣公安機關查處的首例環境汙染違法案件,梁河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法制大隊、遮島派出所對案件認真進行梳理研究,確保把首案辦成鐵案。

經查處,梁河縣某塑料廢品回收加工店法人尹某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梁河縣公安局依法對其處於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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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此案的辦理,為下一步梁河縣公安局打擊處理環境汙染案件奠定基礎,下步工作中,梁河縣公安機關將加強溝通協作,對以身試法,觸碰法律法規底線的行為,我局將嚴查嚴辦,絕不姑息。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款)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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