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法定破裂標準且不同意離婚,法官會如何處理?

未達法定破裂標準且不同意離婚,法官會如何處理?

很多起訴離婚案件中都會出現夫妻感情沒有達到法定破裂標準且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形。對此,法官一般會怎麼處理呢?以今天本律師在北京通州法院代理被告處理的一起此類情形的離婚案件為例,做一簡要說明。案情大致是:於先生(化名,原告)與陳女士(化名,被告)原為高中同學,2009年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在2011年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尚好,沒有子女。因為於先生年過而立依然迷戀積攢卡通戰士玩具,不務正業讓陳女士終於忍無可忍並在今年年初爆發衝突。在衝突中,陳女士摔壞了於先生心愛的一個玩具導致於先生離家出走,雙方開始分居至今,進而於今年三月向通州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考慮到雙方多年的感情,陳女士不想離婚,並委託本離婚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

接受委託後,本律師憑多年的經驗判斷:在離婚案件中,當原告拿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雙方的夫妻感情也沒有達到法定的破裂標準時,只要被告陳女士堅決不同意離婚,法官接下來要做的工作就是嘗試說服原告撤訴,並告知其等半年後再起訴。而說服原告撤訴的理由無非是暗示原告:“我們法官在這個官司中很難支持你的訴訟請求,與其等待一、兩個出判決駁回你,還不如你現在撤訴,然後直接等半年後再起訴。否則你就要額外浪費這一、兩個月的時間,而結果仍然是離不了”。法官之所以希望原告撤訴,其實只是出於自己工作便利的考慮:出判決要走手續,比較麻煩,而原告撤訴只需要讓原告寫個撤訴申請,然後法官口頭裁定一下並記入庭審筆錄即可。然而,原告選擇撤訴其實對其自身來說沒有什麼好處(參見本律師論述關於離婚官司中原告選擇撤訴的不利後果的文章)。

今天的這個離婚案件再次印證了本律師的判斷。庭審中,雖然於先生和他的律師妄圖說服法官判決離婚,但法官不為所動。接下來,法官便讓我方在法庭外等一下,開始單獨做動員原告撤訴的工作。五分鐘後,法官成功說服了原告及其律師,原告當庭寫了撤訴申請,案件結束。我的當事人陳女士成功實現了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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