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040傳銷組織?

撅嘴骨頭


首先1040不是傳銷組織,而是黑社會綁架團伙。

傳銷是一種銷售模式,例如安利公司,把產品賣給下線,同時下線加入作為業務員再發展下線。產品質量很好但價格虛高。

1040是黑幫團伙,利用招聘交友等藉口把人騙進他們的出租屋進行關押,冒充某公司,假裝賣某產品或者假裝某生意,甚至冒充國家政府,強制要求加入交錢,不給就毆打。

就連傳銷都不是。利用了傳銷由工商部門遣返回家的漏洞,也就假裝銷售。

實際即不是某公司,也違背受害者去求職或交友意願,綁架毆打敲詐錢財,根本沒有所說產品或者生意,也絕不是國家政府人員,完全是黑幫分子冒充。

因為一直沒揭發識破綁匪真實身份,誤把綁匪作為傳銷處理,以致經常有身陷傳銷,受害者求救,卻把綁匪作為傳銷全部放了。明顯的罪行巨大與處罰不符。

真傳銷也不會綁架人毆打人,沒有一種銷售可以毆打顧客。

1040是大規模有組織綁架犯罪,罪犯按法律應該死刑。應該核實他們真實身份,而不能當他們冒充身份是真的。

附李文星被害案件:

綁匪在boss直聘冒充科藍公司招聘,李文星作為程序員去天津面試,在面試中進了綁匪出租屋被關押毆打,無法脫身。

之後綁匪撕下科藍公司面具後,又冒充蝶貝蕾公司賣化妝品,智商再低的人都不會相信他們是做銷售的,強迫李文星交錢加入,李文星為脫身交錢還不放人,綁匪強迫李文星騙更多同學朋友過去綁架,李文星不從就被毒打致死。

然而一起黑幫有組織綁架殺人案卻作為傳銷處理,大部分黑幫分子逍遙法外沒有判刑,有處理的也判刑很輕。

強烈要求轉發,重審案件抓捕綁匪執行死刑。


克外快


《傳銷》本意為商人在經營中使用的媒體宣傳作為的傳播銷售的方法,卻被一些人打著銷售的冠名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圈錢,用扭曲的思維煽動那些不思進取,好吃懶做,還整天想掙大錢的人,進入傳銷組織他們所謂的“領導”每天都為他們灌輸歪曲的理論,他們還怏怏自喜的活在那種(夜行穿新衣)的狀態裡,

我不知道他們是沒長腦子?還是進水?還是被門夾了?本人痛恨傳銷!我也曾有個美滿的家庭,經歷我就不說了,朋友們:天上不會掉餡餅,地上肯定有陷阱,最簡單不過的想一想那些在寒風中在那發傳單說這有好項目,那能賺大錢的人,他們要是有好項目,能賺大錢還能在寒風中凍成狗一樣發傳單嗎?他們傻嗎?他們都是聖人嗎?

是《傳銷》毀了我的家庭,我把付笛聲唱的《鈔票》的歌詞改成了《傳銷》,希望朋友們遠離傳銷,

傳銷

是誰引進了傳銷,

你到中國稱霸道,

多少人為你拋兒棄女,

多少家庭都毀掉,

一夥夥傳銷,一群群傻屌,

傳銷,人們把你恨透了,

傳銷

你騙完兄妹騙老表,

面對害人的傳銷,

多少人兒被洗腦,

下線為你愁眉苦臉,

老總數錢哈哈笑,

違法的組織,

男女都亂搞,

傳銷

你的危害真不小,

傳銷

你把騙局來構造,

看那害人的傳銷,

多少妻離子散了,

國家已經開始整頓,

抓住槍斃還坐牢,

誓把所有傳銷都端掉,

傳銷

你這危害社會的毒草,

人們都痛恨傳銷,

賺錢你要走正道,

不要一心只為了錢,

親情愛情腦後拋,

你連鎖經營,

他么零四么,

傳銷,你們誰都別想跑,

傳銷

你這危害社會的毒草


185880703


徹底的騙子,騙沒錢人的錢,經常一個村一大家像病毒一樣弄得家窮業盡,屬於經濟邪教,危害巨大,必須剷除。

基本情況,一個家庭大約30-50人,有申購總管管收錢,自律總管管紀律,生活總管。有經理(窗口)若干。幾個家庭互動組織活動。

用真善美的理念裝扮起來,底層成員之間無私的幫助,有序的組織,溫情的家庭。借房子開展活動一句話的事,相互之間團隊精神強,營造積極向上假象。

散佈陰謀論,國家在下很大一盤棋,回報高需要資金,某某新區就是傳銷籌資發展起來的,甚至在現場都有似是而非的偽裝的接待站。是為國聚財發展,做好了有經商線,有從政線,對社會底層青年有巨大吸引力。

畫大餅,以最多隻能回報1040萬,20歲以下,60歲以上不讓參與,裝作是有門檻的提高可信度。

組織外地人參與,給他們接觸不到當地社會,只能接觸傳銷組織小社會。加以要求不允許兼職,不允許亂搞關係,等等,使成員認為自己是在做事業。

上總的人有錢,但沒有那麼多,這個時候基本上知道是騙人了,但是離回報越近越不能戳穿,於是在鉅款即將到手的幻覺中,大手筆花錢抽好煙買好車,舉債消費貸款。造成上總就有大錢的假象,欺騙低層級的人發展新成員進入。

針對刑法法條做針對性虛假解釋,比如不是賣產品,不是強迫等等。讓加入的人感覺不是在違法犯罪。

公安也是抓幾次放幾次,摸底/養案,感覺案件成熟了就收網基本沒得跑。有一個小案例,公安把人抓了,義正詞嚴地說:別以為我不知道你們幹啥,在這幹三年拿一千多萬,不許幹了!!!結果全都信了,直到收網,人一個都沒走。

這個現在判的很重,經理大約判一到兩年,總管大約判三年,大總管五年,再網上人數達到120左右總負責人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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