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動態」淮安開發區首例「拒執罪」案當庭宣判

8月20日,淮安開發區首例“拒執罪”案在開發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駐開發區省、市、區部分人大代表和多家媒體觀摩庭審。

「执行动态」淮安开发区首例“拒执罪”案当庭宣判

庭審現場

2016年12月,開發區法院對原告皮件公司與被告高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要求高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皮件公司牌照為蘇EN9**U的車輛一臺。但被告人高某始終未履行判決要求的返還義務。2017年1月,皮件公司申請對該判決強制執行。2017年2月,法院執行人員到被告人高某住處進行執行時,遭到被告人高某的阻撓。被告人高某拒不配合執行,致使該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执行动态」淮安开发区首例“拒执罪”案当庭宣判

庭審現場

案發後,被告人高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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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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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旁聽庭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發後,被告人高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高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投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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