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家長注意了!幼兒園收費有新規了,今年秋季開學就執行!

上杭家長注意,

幼兒園收費有新規!

福建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近日印發了《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對2016年實施的“管理辦法”重新進行修訂完善。

修改依據和修改的主要內容

●根據2017年頒佈施行的《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將現行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委託定價管理方式改為授權定價管理方式。

取消現行省級以下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高限管理規定,授權各地自主制定收費標準,支持各地公辦幼兒園發展。

●根據2016年秋季以來我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政策執行過程中各方面反映的問題,如現行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取方式不利於公辦幼兒園資金管理、伙食費開支範圍不合理等,補充完善到新的《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中。

●根據2016年下發的《〈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內容,對《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完善。

對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如何規定?

民辦幼兒園收費不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幼兒園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

●民辦幼兒園辦園成本沒有明顯提高但收費標準頻繁變動導致社會反映強烈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採取收費提醒、約談告誡或成本調查等方式進行監管。

對伙食費開支範圍有什麼新規定?

伙食費開支範圍新增加了食堂工作人員工資和獨立安裝水錶電錶的水電費用。

對保育教育費收取方式有什麼新規定?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統一按學期收取。

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具體收取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

民辦幼兒園在一個學年內保育教育費必須統一按月份或統一按學期收取,不得同時採取兩種方式收取。

娃上幼兒園,要交哪些錢?

來看看新辦法的一些具體內容:

可以收哪些費用?

幼兒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幼兒園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和規定的代辦費,對在幼兒園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兒可以

收取住宿費。

保育教育費標準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在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區分不同等級、不同經費來源類別,制定相應的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

有設置分園的,以分園獨立申請並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評定的等級及經費來源情況為依據,按照相應的類別收費標準執行,不得參照總園的收費標準執行。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 教職工工資福利支出

● 商品和服務支出

●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 固定資產折舊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 不包括災害、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小小班保育教育費可上浮30%

省屬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省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設區市屬、平潭綜合實驗區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市、區)及以下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縣(市、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各地制定的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公辦幼兒園小小班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可在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相應上浮30%。

民辦幼兒園收費怎麼定?

民辦幼兒園收費不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幼兒園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

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

民辦幼兒園辦園成本沒有明顯提高但收費標準頻繁變動導致社會反映強烈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採取收費提醒、約談告誡或成本調查等方式進行監管。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收費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保育教育費怎麼收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學期收取。

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具體收取辦式由幼兒家長與幼兒園雙方協商確定,每個學期按4個半月計算;

採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僅指幼兒園寒暑假開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實際天數收取。

在一個學年內保育教育費必須統一按月或統一按學期收取,不得同時採取兩種方式收取。

轉園、退園的、休園,費用咋退?

●幼兒繳費後未入學或在開學後2個月內(含2個月)要求轉園、退園的、休園的,幼兒園應按繳費額的50%退還保育教育費。

超過2個月轉園、退園、休園和因個人原因請假,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採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寒暑假期間上課

保育教育費怎麼收?

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

保育教育費採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

●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基礎上上浮50%。

●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代辦費多退少補

●幼兒園收取代辦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代辦的項目僅限於伙食費、幼兒保健費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費用(僅限全日制、寄宿制)。

●幼兒園對代辦項目的收費必須單獨立帳,並按學期進行結算,在每一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佈結算結果,多退少補。

伙食費收取辦法

●伙食費採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的辦法,具體由幼兒園確定。不足月的按實際天數收取。

●伙食費應單獨核算,每個月向家長公佈收支情況,當月盈餘或超支的金額均滾動下月調整使用,每一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

●公佈結算結果,有結餘的應全部退還幼兒家長。

●幼兒在繳納伙食費後因故連續請假3天及以上的,從請假的第2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時直接退還幼兒家長。

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只能用於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食堂工作人員工資、燃料費用(扣除教職工消耗部分)、水電費用(食堂有獨立安裝水錶電錶的),不得用於支付其他間接費用。

這些不能做!

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和規定項目的代辦費外,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

這些孩子可享受政府資助

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等,進入公辦及民辦幼兒園並在園的,可享受政府資助,具體資助辦法按照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相關規定執行。

《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全文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物價局(發改委)、財政局、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教育局:

《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自2016年秋季實施以來,對規範我省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有一些政策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需要。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福建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對《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

2018年8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所有經有權機關批准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班)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幼兒園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和規定的代辦費,對在幼兒園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在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區分不同等級、不同經費來源類別,制定相應的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有設置分園的,以分園獨立申請並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評定的等級及經費來源情況為依據,按照相應的類別收費標準執行,不得參照總園的收費標準執行。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第五條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財政撥款、辦學質量、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其中:省屬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省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設區市屬、平潭綜合實驗區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縣(市、區)及以下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縣(市、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各地制定的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各地制定出臺的收費標準文件,應同時抄送上一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

公辦幼兒園小小班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可在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相應上浮30%。

第六條 民辦幼兒園收費不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幼兒園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

民辦幼兒園辦園成本沒有明顯提高但收費標準頻繁變動導致社會反映強烈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採取收費提醒、約談告誡或成本調查等方式進行監管。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收費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七條 申請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幼兒園隸屬的業務主管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屬幼兒園基本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等級證書、經費來源、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記證書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所屬幼兒園年度收費金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金額;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六)所屬幼兒園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學期收取;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具體收取辦式由幼兒家長與幼兒園雙方協商確定,每個學期按4個半月計算;採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僅指幼兒園寒暑假開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實際天數收取。在一個學年內保育教育費必須統一按月或統一按學期收取,不得同時採取兩種方式收取。幼兒繳費後未入學或在開學後2個月內(含2個月)要求轉園、退園的、休園的,幼兒園應按繳費額的50%退還保育教育費;超過2個月轉園、退園、休園和因個人原因請假,不退還保育教育費。採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育教育費採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基礎上上浮50%;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第九條 幼兒園收取代辦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代辦的項目僅限於伙食費、幼兒保健費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費用(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對代辦項目的收費必須單獨立帳,並按學期進行結算,在每一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佈結算結果,多退少補。

第十條 伙食費採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的辦法,具體由幼兒園確定。不足月的按實際天數收取。

伙食費應單獨核算,每個月向家長公佈收支情況,當月盈餘或超支的金額均滾動下月調整使用,每一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

公佈結算結果,有結餘的應全部退還幼兒家長。

幼兒在繳納伙食費後因故連續請假3天及以上的,從請假的第2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時直接退還幼兒家長。

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只能用於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食堂工作人員工資、燃料費用(扣除教職工消耗部分)、水電費用(食堂有獨立安裝水錶電錶的),不得用於支付其他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和規定項目的代辦費外,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等,進入公辦及民辦幼兒園並在園的,可享受政府資助,具體資助辦法按照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向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及代辦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並納入財政票據系統(網絡版)管理,保育教育費、住宿費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收繳,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四條 幼兒園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按照規定設立財務賬簿、財務報表等。幼兒園收取的有關費用要按規定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各幼兒園要推行園務公開,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報告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收費報告工作;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範圍、對象、標準、期限、依據、減免規定、執收方式以及監督電話12358等相關內容。

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標準以及監督電話12358等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監督和管理,引導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規定收費或截留、擠佔、挪用幼兒園收費的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秋季開學起執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6〕228號)和《〈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閩價費﹝2016〕359號)同時廢止。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政府辦公廳。

福建省物價局辦公室

2018年8月7日印發

來源:福建省物價局、教育廳官網、福建新聞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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