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報導:律師解讀健身房疑會員私教事件

前幾日,本欄目報道了兩女子健身房游泳健身被警告,事後要求退卡退錢成難題的新聞。報道中市民劉女士稱,她和朋友在市內某健身房進行遊泳健身交流時,朋友被指是佔用場地的私教,而當事健身房卻認為二人行為已經影響了他們的經營管理,並警告二人今後不能進行此類專業性交流。當事雙方各執觀點,也引發了電視前觀眾們的廣泛關注和討論,那麼此事從法律角度上該如何解讀呢?我們一起來看。

前情回顧

當事人 劉女士(電話採訪)

——以他們專業的角度看,我朋友就是我請來的私教

工作人員

——合同上是寫有的,不能私自帶私教過來

根據當事會員提供的與該健身中心簽訂的會員卡辦理合同來看,合同中明文規定會員不得自帶私教入場,一經發現,當事健身中心有權終止該協議。同時規定會員卡及私教課程一經售出均不可退。那麼這樣的合同條款是否合理呢?

廣西玉林鴻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永軍

——私教本身這個定義和查明是比較困難的,針對商家所規定的會員卡售出之後不退的規定,我認為這個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會員卡的性質我認為只是一個商家的營銷手段,裡面的會員所充值的會費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預付款的性質,就是消費者提前預付一部分的款項,作為他(她)消費的金額,就是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消費的一個消費總額,但是在沒有消費之前這些都是屬於預付款,消費者在停止消費之後,對之後沒有進行消費的消費金額可以要求退,所以商家在合同裡面規定一概不退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對於游泳健身俱樂部提出的其中一會員存在私教嫌疑,並且二人行為對健身房的經營管理造成不利影響的擔憂,律師認為可通過其它合法途徑解決。

廣西玉林鴻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永軍

——我認為服務公司簡單地禁止會員之間專業性的交流,本身從公司角度來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這個私教本身是比較難定義的,在證據的收集上是比較困難的,通常合法處理途徑是向工商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反映,通過國家行政機關部門介入來調查,查實是否存在這種不正當的商業競爭行為,這是一個合法的途徑。另外一個服務公司本身有一定的證據可證明的話,也可通過解除雙方合同的方式來處理,且要求對方賠償實際損失,這個在合同裡是有明文規定的。

若如劉女士所言,她和同伴兩人只是朋友間的義務指導行為,沒有對健身房的經營管理造成影響,要求退會無果也有多種途徑可維權。

廣西玉林鴻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永軍

——從會員的角度來講,如果認為服務公司的服務行為不公平或者不合法,也是有一些維權途徑的,第一點就據雙方是根這個服務合同,如果認為服務公司是違約了,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可以通過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來處理,第二種途徑就是可以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反映,第三種途徑就是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投訴反映,由他們來進行調查,如果對服務公司的一些格式條款認為是類似霸王條款,這種效力問題的話也可以通過法院機關來處理。

對於此類事件,律師也為廣大消費者作出了一些建議和提醒。

廣西玉林鴻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永軍

——從消費者角度來講,雙方消費者和服務公司在簽訂這個合同之前是要遵循公平原則,在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之下),所以說如果消費者在簽訂合同之前發現這個合同條款本身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應該及時提出意見,及時進行修改,而不是等到簽了合同之後再提意見,這個時機也有問題。第二點就是如果雙方確實已經對合同條款都探討妥當簽訂以後,應當是儘量遵守這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當然無論是消費者還是服務公司最終我們還是都要遵循這個合法的原則,來遵守公序良俗,不能夠任性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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