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

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2)會議召開地點:河北省保定市徐水縣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105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網絡投票時間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8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8月28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8年8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8月28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楊建忠先生

(6)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做出的決議合法有效。

2、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335,948,326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9946%;

其中,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335,946,926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9945%;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2人,代表股份1,4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1%。

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中小投資者是指除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情況:參加投票的中小投資者及其代理人共3人,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688,326股, 佔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的0.0717%。

公司董事、監事出席了會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會聘請的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許貴淳律師、張麗欣律師列席了會議,進行見證和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採取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會議審議情況如下:

1、審議通過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擬聘任李彥英女士為公司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335,947,126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6%;反對1,2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4%;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同意687,126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8257%;反對1,20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1743%;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許貴淳律師、張麗欣律師出席並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認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股東大會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會議表決方式、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關於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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