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藥神」PK「疫苗女王」

“假藥販子與疫苗女王是什麼。”

“他們的行為在法律上究竟如何定義呢。”

作者說

被廣大白血病患者譽為“藥神”的假藥販子按照其罪行“銷售假藥罪”應判處無期而最終在公眾的壓力下從輕判決5年。而時下“疫苗之王”因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被刑事拘留,而劣藥罪是後果罪,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罪與非罪現在還難下定論。

“印度药神”PK“疫苗女王”

一個假藥、一個劣藥,肯定是有本質的區別,我們看看他們的涉案藥品質量如何呢?假藥實際是印度正規廠家生產並檢驗合格,患者服用後療效明顯的“假藥”。而我們再看看劣藥是什麼呢?是改變了生產工藝,偷工減料生產出來了的沒有任何效果的“劣藥”。那麼藥品是幹什麼的呢?治病或防病,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個“假藥”顯然是假的“假藥”。而那個“劣藥”,很顯然是真的“假藥”。

我們再來看看他們違法犯罪的行為。

假藥販子

通過一個偶然的機會,取得了印度仿製藥廠中國大陸的藥品代理權,底價購進藥品,走私入境後加價直接賣給患者,從中獲利。取得第一桶金後及時收手將“代理權”高價轉讓,改行做服裝加工生意。接下來藥販子良心發現,以救世主身份,虧本貼本賣藥,他已經是神了。雖然是神,卻因其行為涉嫌走私、銷售假藥、侵犯專利權等違法犯罪,且涉案金額特別巨大鋃鐺入獄,最終判處5年徒刑。

“印度药神”PK“疫苗女王”

(《我不是藥神》原型陸勇)

他的行為在法律上怎麼界定呢?我們要搞清楚幾個問題。

01

首先,什麼是假藥?只要沒有國家正式批准文號的,宣稱治療效果的產品都是假藥或按假藥論處。走私國外的藥品用於銷售,由於沒有中國政府的批准,所以按假藥論處毫無疑義。而且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02

其次,走私和違法銷售。走私的產品,侵犯的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權力,按照走私金額定罪量刑?而藥品作為特殊商品,經營藥品的公司要具有相應資質和技術檢驗、控制、運輸等設備設施才能夠進行藥品的經營。影片中的假藥販子顯然都不具備這些條件,違反《藥品管理法》,違法銷售藥品。

03

再次,走私、銷售假藥、侵犯專利權等罪,是行為犯罪,只要是做了就違法,涉案金額是重要的構成要件,不是以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來判斷,當然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是從重情形了。假藥販子,一盒藥賣五千,首次就是一百盒,違法獲利五十萬。已經達到數額特別巨大了,而這才是他剛剛開始的小打小鬧,整車的賣那是多少錢啊。

有人說,他賣的藥是好藥,又沒吃壞了人,相反還救了很多人,國法無外人情,為什麼還要治罪呢?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假藥犯子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銷售仿製藥造成正品藥廠家損失。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利益,走私行為逃避了國家監管,逃避了國家關稅,造成了大量的關稅損失,同時對於國家的藥品流通監管秩序造成了損害。所以國家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對他進行治罪。

從情方面講,假藥犯子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監管、稅收、藥廠的利益,但是他也確實讓一部分人獲利,影片中是部分患者獲得了廉價藥品,病情得以控制,生命延續。但是反過來,如果沒有廉價的“假藥”這些病人會去買真藥嗎?這是個問題,可能很多人買不起,只能等死了。那麼為什麼低收入人得了這個病不能得到正品藥,而去購買“假藥”,沒有“假藥”他們就會等死?而販賣“假藥”又於國法不容呢?弱勢群體的健康權與國法在這形成了如此劇烈的衝突,其成因究竟是什麼呢?這可能就是我們的社會保障體制存在的缺陷了。這部分人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從而造就了“假藥犯子”,神化了假藥犯子。正可謂:情有可原。亡羊補牢,我們的社會保障體制的缺陷應該加快步伐,讓弱勢群體能夠病有所醫,應保盡保。不要因噎廢食,存在個別鑽空子的現象就讓合法的人跟著吃瓜撈。巨大的利益面前有人會鋌而走險,而在生死關頭也會有人鋌而走險。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更應該從制度設計上去杜絕違法犯罪,從影片最後我們也看到,藥品納入醫保後,這個藥品再也不需要“假藥販子”。

疫苗女王

公開資料顯示長春長生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捕。國務院的調查報道,該企業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違反批准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兌進行產品分裝,對原液勾兌後進行二次濃縮和純化處理,個別批次產品使用超過規定有效期的原液生產成品製劑,虛假標註製劑產品生產日期,生產結束後的小鼠攻毒試驗改為在原液生產階段進行。長春長生該批次問題疫苗252600支,銷往山東;武漢生物生產的該批次問題疫苗400520支,銷往重慶、河北......。一群大富大貴的人,生產出劣質疫苗數以萬計,致使接種的兒童得不到應有的免疫力,從中獲得超額的利潤。

“印度药神”PK“疫苗女王”

我們看看這些人的行為如何定性。

01

首先,什麼是劣藥,劣藥罪。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這就與假藥不同了。假藥沒有國家批准文號,而劣藥必須有國家的藥品批准文號,但是由於主觀原因,比如偷工減料,生產出來的不合格的藥品,以次充好賣給患者。

02

其次,生產、銷售劣藥會有什麼後果呢?從行政處罰上講,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刑法》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單從生產銷售劣藥罪來說需要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否則就需要引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按涉案金額來定罪量刑了。

我們看了“疫苗女王”的涉嫌犯罪行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盈利目的十分明確。是典型的主觀故意犯,而且在本來就存在壟斷地位的情況下還使用非法手段賺取利潤,其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監管,更侵犯了廣大患者的健康權利。並且其行為有著很強的隱蔽性和專業性,通常不會被使用者發現。那麼關係到廣大患者的利益的疫苗居然發生如此嚴重的問題,到底是誰過錯呢?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顯然是監管。如果檢驗到位,不允許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且一旦發生問題將導致企業倒閉性的後果,則不會發生如此嚴重和大範圍的劣藥問題。

結束

在法律上

對比假藥販子賣“真藥”,疫苗女王賣“假疫苗”。我們又迷惑了。在法律上被嚴懲的假藥販子賣的是真藥,得到患者的支持;而拿著國家批文的疫苗女王賣的卻是假藥,坑害這數以萬計的患者,被社會唾罵,在法律層面卻似乎沒有進行應有的懲處。這有待於我們進一步研究。

但有一點我們看清楚了,社會保障體系還有漏洞,需要我們細心去彌補,為了那些弱勢群體,避免那些帶有人情味的違法犯罪;而社會監管體系需要儘快加強,為了廣大人民群眾,避免在產生新的“疫苗女王”。

作者簡介:張文生 ,畢業於同濟醫科大學,臨床醫生從業3年,大型醫藥企業銷售及管理工作8年,醫藥領域知名律師。現任北京市豐臺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北京豐臺區平合醫患中心創始人,北京訴源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豐臺區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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