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學法|簽了離婚協議之後可以反悔嗎?

導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性格不合等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時,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簽訂離婚協議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解除婚姻關 系。如果雙方以此協議為據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則雙方對協議的效力一般不會提出異議,除非雙方簽訂過程中具有脅迫、欺詐或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 否則該協議應認定合法有效。但是,實踐中不乏出現離婚協議簽訂後一方不肯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另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該協議處理的情況。辦理了協議離婚,能不能反悔?反悔了怎麼辦? 今天我們來解答這個問題。

每日學法|簽了離婚協議之後可以反悔嗎?

首先,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部門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離婚協議》。

離婚後能提起財產訴訟嗎?

可是有些人簽了離婚協議後對協議中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反悔,怎麼辦?那麼,簽了離婚協議之後還能否反悔呢?

一、離婚本身不能反悔

雙方離婚後其夫妻關係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由此可知,復婚不僅必須雙方自願,還必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二、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

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

三、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

實踐中,有的人為了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反過來又以顯失公平等為由起訴。法律顯然不能支持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九條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總結:由上可見,一方面,離婚協議一旦訂立,雙方即應當遵守,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而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為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因此,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不過在查明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協議的法定理由後,法院則會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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