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正常行駛的男子被追砍後反殺寶馬男,他最後結果會怎樣?

HZT888


事情經過很簡單。“寶馬男”恃強凌弱,尋釁滋事,從車中拿出80公分的長刀,砍向與其發生口角爭執的過路“騎車男”,熟料行兇中長刀意外掉落,被砍傷的“騎車男”撿起奮力還擊,不依不饒連砍數刀,將“寶馬男”殺害。

結果卻引起激烈爭辯!一時間,互聯網上,吃瓜群眾圍繞“寶馬男”的囂張跋扈、咎由自取;“騎車男”的掃除禍害和“防衛過當”展開了洶洶熱議。

1.“寶馬男”的社會標籤+“滿身紋青”的特殊人群標誌+持80公分長刀的先動手招惹是非,無疑讓花臂寶馬男,始終處在事件門輿論的下風口和道德窪地。即使他最終被“騎車男”數刀砍死,仍舊無法博取圍觀公眾的同情,甚至還背上了“死有餘辜”的罵名。

2.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廣大群眾對打擊邪惡勢力,弘揚社會正氣的強烈意願。儘管“騎車男”防衛過當,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般要判處十年以上至死刑的刑期。可是從眾人幾乎一邊倒的支持(寬大減刑)和同情中,大夥依然可以傾聽出愛憎分明、樸實公道的民意呼聲。


3.依法治國,掃黑除惡。朗朗乾坤、和諧社會決不允許“寶馬男”街頭肆無忌憚行兇,惡意毆打、砍殺無辜的囂張暴行。呵呵,滿身紋青,膀大腰圓,光天化日一言不合就拳打腳踢,你以為你是驅惡揚善的“九紋龍”史進?!動不動就恃強凌弱,拿刀行兇砍人,你以為你是為民除害,揮刀斬殺地頭蛇,抑或是街頭混混牛二的“賣刀楊志”?!不過,這還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4.霍小姐衷心希望,有關部門能酌情考慮民意呼聲,從輕處罰騎車男子。因為司法審判須要扶正祛邪,傳遞社會正能量;法律更要維護公平正義,尊重民意呼聲。


霍小姐的八卦爐


從情理上講,我希望騎電動車的男子能夠獲得從輕的判決,並希望通過該案再一次提起對正當防衛的立法研究。

雖然我們在法律上總在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每個人在內心裡對於他人的評價都有一個不同的認定標準,比如說在本案中,同樣是一個人,一方面有著“豐富”的犯罪史,另一方面有曾榮獲過“見義勇為”的證書,那麼這個人該如何認定,就只能交由眾人評說了,當然就我個人而言——功不抵過,其對社會造成的不安和動盪的影響,要遠大於其獲得“見義勇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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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萌Goal


看了完整視頻,我的心得體會就是“不作死,就不會死”!

天作孽,猶可活;自作孽,不可活。”此事發生在江蘇崑山。8月27日晚,華燈初上,一男子騎電動車正常行駛在非機動車車道上,一輛寶馬5系轎車變道想要駛入非機動車道,差點撞倒騎電動車的男子,雙方發生了口角。可能知道自己理虧,車上下來一個女子對男子進行安撫,本來這件事也就結束了。

誰曾想,一個人稱龍哥的紋身男從車內衝了出來,看言語上佔不到什麼便宜,於是重回車內拿了一把80釐米長的砍刀出來,以為這下子可以佔了上風。看著這個龍哥每天鍛鍊的視頻,還有一身壯實的“雞肉”,原本還為騎電動車的男子捏了一把冷汗,誰知道這個龍哥如此不堪一擊,本想砍人的,卻“不小心”的連刀都拿不穩,反而被騎電動車的男子撿去了。

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人無殺虎意,虎有傷人心”,所以考慮到生命的可貴,考慮還有一家老小等著養活,騎電動車的男子被逼無奈之下,只有行使法律賦予的無限正當防衛權了,那就是在此過程中,即便造成人員傷亡,也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有人說,龍哥已經往車上逃跑,已經失去了抵抗能力,對騎車男子已構不成威脅了,但是大家沒有考慮到這樣的情況,花臂男既然能拿出80釐米的砍刀,誰知道車裡還有沒有更兇悍的利器了,所以只有“先下手為強”,否則就會“後下手遭殃”了。

我相信不管他人怎麼說,騎車男子肯定就是這麼想的!幹得絕對漂亮!


打虎拍蠅


和幾位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朋友交流此案情況,大部分持悲觀態度:我國現行法律,對於防衛者,未免過於嚴苛。

相關法律規定,很多答主都提到了,無非就是《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對於本案當事人“電動車男子”來說,最不利的,就是這“正在”二字 -- 如果法院認為,當電動車男子刺出足以致命的一刀時,“寶馬男”對其侵害行為已經結束,那麼就不構成正當防衛,甚至連主張防衛過當的機會都沒有。

這正是我認為法律最為“無情”,也最容易引發爭議的一點:現實世界中的每一件事,都是一個連續進行的過程,是一系列彼此聯繫的完整經歷。如果孤立地看待視頻中的經過,那麼法院可能認為,“寶馬男”倒地或者奔逃時,已經不再構成安全威脅,沒有繼續侵害的能力,此時在對其進行攻擊已經超越了防衛的限度。而在大眾,包括我本人,樸素的正義觀念中,結合了前因後果,更有可能認為先拔刀的一方“活該”。

兩者發生了矛盾,如何進行調和?這個問題對我國的法律工作者,特別是立法者來說,非常緊迫。各位還記得的當年“辱母殺人案”吧?其實和本事件提出了相似的問題:法律上認為當事人已經不再受到侵害,而大眾則普遍認為侵害仍在繼續。法律上對侵害的認定,更多地是對每個具體行為的切分,而大眾則更加著眼於事件的全貌。

要調和這種矛盾,個人認為應當賦予法律更多的人性。英美法律中有陪審團制度,由陪審團而非法官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陪審團來自於普通民眾,秉承著自己的正義觀和生活常識,而且控辯雙方有機會剔除可能具有偏見的陪審團,儘可能實現對一般民眾的“抽樣調查”效果。這就是為法律賦予人性的一個例子。

另外,美國法律中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或許能給我們帶來啟發。在美國,部分州的法律中有所謂的“不退讓規則”(stand your groud rule),受侵害的一方有權利就地展開反擊,哪怕當時條件允許採取退避這種危害更小的方式,也沒有義務逃避。另外,大部分州還採取了“城堡法則”(castle doctrine),一個人在自己家中或者通常的工作場所中遭受達到重罪程度(而不一定致命)的侵害,都可以使用致命性的武力進行防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此並無區分優劣高下之意,不過是提供另一個角度罷了。


王瑞恩


我在想,如果電動車男子不反抗,會不會被花臂男子砍傷或者砍傷?


事件回顧:8月27日晚,江蘇崑山一十字路口,一輛寶馬5系轎車佔用自行車道與正常行駛的一輛電動車發生輕微事故,雙發發生爭執,之後沒過多久,從寶馬車上下來一位花臂男子,加入爭執中。

眼看爭執不下,花臂男子轉身從寶馬車裡拿出一把80cm的砍刀對電動車男子進行攻擊,沒想到砍刀掉在地上,被電動車男子撿起反抗,最終花臂男子被砍身亡。

詩詞公寓觀點:我個人認為電動車男子屬於正當防衛,畢竟在面對花臂男子持刀砍自己時,如果不反抗,不是傷就是死。當然最終的裁決還是需要法律來定。

而我想說的寶馬車明顯違反交通規則,在自己有錯的情況下還這麼囂張跋扈,毆打正常行駛的電動車主,雖然有寶馬車同行的女士拉拽,寶馬車下來的花臂男顯然面對電動車男子的口頭反抗毫不解氣,回身去車裡取出砍刀對電動車主攻擊。


在砍刀掉落地上的剎那間,電動車主撿起刀反抗,如果不反抗呢?不反抗的後果是不是電動車主會被花臂男砍死?這是未知數,但至少傷殘是肯定的。

此外,轎車裡不允許放置管制刀具這是車主都知道的,那寶馬車違反交通規則,毆打電動車主,放置管制刀具等等,可見平時生活中是多麼的囂張跋扈,無人敢惹。

其實對於花臂男子來說,這次事件看起來是個意外,其實冥冥之中早已註定的就是這個結局,因此我還是想奉勸一些囂張跋扈專橫的那些個自以為紋個身就是黑社會老大的那些人,做人需要低調。


詩詞公寓


裝逼不成反被砍的經典案例,不要欺負老實人。

昨天發生的事,寶馬紋身男欺負騎車男,拿刀砍騎車男,反被騎車男奪刀砍死,這個劇情足以寫進水滸傳了。在古代這個騎車男被逼上梁山了,在現在他會被怎麼判?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也有人呼籲為騎車男請願,伸張正義。寶馬男做的實在太過份了,事實上對他人生命形成威脅,應屬於生性兇惡之人,死有餘辜,法律不應該保護寶馬男這種行為,不管是坐奔馳還是其他什麼檔次車的,言語衝突之後就主動動刀威脅他人生命這種行為就必須嚴懲,不能保護。騎車男在寶馬車上其他乘客和其他旁人沒有大力勸阻寶馬男的情況下,處於被攻擊情況下,防衛過程是有正當性和合法性,由於處於人單力薄的情況下,難以控制場面出現防衛過當也情有可原,不應重判,應該認同其屬於正當防衛行為。感謝這個自行車大哥,為社會減少一個人渣。《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後面追砍花臂腦殘,可能會判輕刑,三年後好漢一條。



珠寶圈裡的一粒塵埃


請原諒我的殘忍,在看這個新聞的時候發出了不合時宜笑聲,而且聲音很大,驚擾了馬路牙子上幾個吃瓜群眾,他們看著我瞅著手機傻笑的樣子,以為我在看那種兩三個人就演完的電影。

從短短數分鐘的視頻當中,我們基本可以判定出一個清晰的事件脈絡。就是幾個在外面瀟灑快樂的狐朋或者狗友,把車開到了非機動車道,把人騎電動車的人颳了不說,還下車組團要收拾人家,其中滿身文青的青年嫌手腳打人不過癮,於是返回車內找了把長刀來砍,誰知在追砍過程中把刀飛丟在路上,被電動男拾了起來,一串精彩利落的反砍,直接要了文身男的命。

事情就這麼簡單,前前後後不足兩分鐘的時間,還不如一場拳擊賽的單回合時長,但有幾個重點詞需要劃一下:花身男、長刀、別車。這是一個什麼樣的人,想必每一個有社會經驗的人都懂的。

自作孽不可活,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雖然對一條鮮活的生命說為民除害有點過於無情和殘忍,但我還是無法掩飾內心的真實想法。

對於該事件的結果,電動車男負法律責任這是肯定的,在最後一招致命之前,我認為他都沒有任何毛病,我只是在想法院在量刑定罪時,可能會對他最後的追身一刀有疑義,有防衛過當之嫌。


元芳有看法


看完視頻之後覺得大快人心。

這個案件存在兩種可能性,第一是認定電動車男構成正當防衛,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第二是認定電動車男構成正當防衛過當,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殺人罪!

具體怎麼判定那是法官的事情,但這件事情已經上升到民憤了,大家都知道,近些年引起廣大網友關注的案件,一般到了最後都會給大家一個滿意的答覆。

所以不管是判定電動車男為正當防衛還是正當防衛過當,大家都希望電動車男最終會無罪釋放,在鐵錚錚的監控視頻證據下面,這麼判定會得到億萬民眾的支持,這就是民意。

(圖為被砍死的紋身男朋友圈)

(圖為被砍死的紋身男生前照片)

其實認真看視頻的朋友就知道,如果電動車車主沒有搶到地上的刀,即便不死也會重傷,人都是有氣性的何況面臨生命威脅,自己站著就能還有辯護權,躺下再有理也無用!如果這都不是正當防衛,重傷後還能有防衛能力嗎?

其實此案的疑點就在於,紋身男逃跑了,電動車主還繼續追擊,有人認為這是防衛過當。但我認為不是紋身男逃竄,而是刀掉了之後回車裡繼續拿刀,或者拿槍呢!畢竟在監控下面都敢拿刀砍人,還有什麼是不可能的?電動車主為了自身生命安全才繼續砍他的。

章是你違的,車是你撞的,手是你先動的,刀是你拿的,人是你砍的,刀是你掉的,死是你找的。可以說這是天意了。

最後說一下電動車主的辯詞:

我支持電動車主無罪釋放,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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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青衣


看完整個事發經過的視頻,我突然想起《無間道》中的一句經典臺詞: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8月27日的晚上21時37時,一位電瓶車車主行駛至在崑山當地的震川路路口時在非機動車道上等待紅燈轉綠。這事在他左側後方位於機動車道上的一輛寶馬轎車突然實線變道,對方準備強行穿插到右側的電瓶車車主所在的非機動車道上。

事實上,電瓶車車主此時的行為完全沒有任何的問題,因而其自然不願將道路讓開以供強行變道的寶馬車駛離,惱羞成怒的寶馬車主於是乎下了車並且似乎準備“收拾”一下對方。

起初寶馬司機下車後只是與電瓶車車主發生了一些言語之爭,在這個過程中從寶馬車副駕駛位置上下來了一位年輕的女子,女子出面勸阻並且將電瓶車推到了一旁。事情本該就此結束,可未曾想司機又繼續與電瓶車主發生口角。這時坐在寶馬車後排的一位花臂“大哥”可能是因為等得不耐煩了亦或是因為小弟辦事不利落,結果他從車上下來後一下子衝到了電瓶車車主的面前準備毆打對方。寶馬司機或許是知道自己“大哥”的脾氣不太好,怕惹出麻煩,於是出面進行了拖勸。然而氣急敗壞的大哥對此根本視而不見,對著電瓶車主就是一頓拳打腳踢,電瓶車主還算是比較冷靜和剋制,幾乎沒有還手。

(網傳的花臂“大哥”本尊照片)

從法律上來說,花臂“大哥”毆打電瓶車主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可以說,如果沒有之後發生的事情花臂“大哥”多半會被崑山警方予以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然而咄咄逼人的“花臂”大哥似乎越打越過癮,拳腳已經無法滿足他打人的需求了,所以他跑回了寶馬車上抄起了一把砍刀。正是這把致命的大殺器,最終要了他的命!

從視頻中我們不難發現,花臂“大哥”當時所持的砍刀實際上屬於一種管制刀具。

所謂的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稜刀、彈簧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這類刀具由於具有較強的殺傷力是被國家所管制的,與之相關的佩帶範圍和生產、購銷活動均有著嚴格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俗話說“大哥一出手,便知有沒有”,花臂“大哥”一出手就接連出現了兩項違法行為,看來法律在他的眼裡根本算不得什麼。這種人其實並不是普通的社會公民,雖然他們也是這個社會的一員,但其實他們對於整個社會來說起到的作用估計是有負面的而沒有正面的。

前面我提到了: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花臂“大哥”拿了砍刀對著無辜的電瓶車車主就是幾刀亂砍,我們可以想象電瓶車車主當時是得有多麼的無助於恐懼。

或許是“冥冥之中,自有定數”,花臂“大哥”在追砍對方的過程中刀居然脫手掉在了地上,電瓶車車主身手敏捷地抓住了這唯一的機會搶先一步將刀撿起,然後用這把刀進行了成功的反擊,幾刀下去花臂“大哥”嚇得落荒而逃,實在是狼狽不堪!

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花臂“大哥”在毆打了電瓶車車主後,又持刀追砍對方,其行為已經威脅到了電瓶車車主的個人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下,電瓶車車主利用對方的失誤撿到刀後砍傷“大哥”的行為本質上是出於一種自保,因而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

不過,當花臂“大哥”已經連中幾刀負傷逃離的情況下,原本電瓶車車主所面臨的人身安全威脅實際上已經消失了,這個時候所謂防衛的正當性恐怕已經並不存在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但是結合本案的前因後果來看,花臂“大哥”最終被電瓶車車主給追砍致死,電瓶車車主的行為的實際上很有可能已經構成了防衛過當。不過,我還是希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的對電瓶車車主從輕減輕處罰,否則就是在縱容、鼓勵花臂“大哥”這樣的社會人作惡。

像花臂“大哥”這樣的人實際上完全是咎由自取,我們可以想象他在平時混社會的時候很有可能已經把欺負弱小當成了一種習慣,而這種習慣卻最終要了他的命!不得不說,這實在是一種莫名的諷刺。

他的死固然會讓一些人傷心落淚,但是對於大部分來說他的死其實未嘗不失為一件好事,畢竟在這個社會上從此又徹底少了一個禍害!多了一分安寧!



通城丹妹


昨天發生在江蘇崑山的一起由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案件引發了媒體的廣泛關注,輿論都是一邊倒的在抨擊囂張跋扈之人。不得不說這是一場悲劇,本來可以避免,但……


電動車無意中擋住了寶馬車的去路,這在所有人看來都是再小不過的糾紛了,讓一讓就過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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