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60歲退伍軍人,真正落實城鄉一致!

國家對60歲退伍軍人,真正落實城鄉一致!

國家對60歲退伍軍人補貼政策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文件,我居將對我居居民中六十週歲以上農村籍退伍軍人進行登記,篩選對滿足條件的對象,具體政策為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均可獲生活補助,

中央關於農村六十歲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補助標準為每服一年義務兵役(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發給10元。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標準。對於滿足條件的對象首先需向居委會提交申請,提供戶口本及身份證、退伍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結實我居委會將對申請對象進行資格審核,滿足條件的,我居將統一上報統一發放生活補助。希望看到此通知的居民相互轉告,我居也將在政務公開欄裡張貼相關文件,希望大家留意。

國家對60歲退伍軍人,真正落實城鄉一致!

60歲農村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對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義務兵役(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每人每月發給10元老年生活補助。為確保政策順利貫徹落實,經商財政部,提出如下落實措施。

一、適用對象的界定

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範圍為,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為,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二、人員身份的核查認定

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調查、審定和申報。

(一)政策宣傳。各級民政部門要廣泛採取媒體播報、張貼告示、入戶宣講等形式,保證將政策內容宣傳到位,做到家喻戶曉,防止因政策宣傳不到位出現漏查漏認的問題。

(二)個人申報。符合條件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伍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有關登記審核表。

(三)初審把關。對相關人員的申報材料,由村(居)委會初審、鄉(鎮、街道)複核,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將有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相關資料複印件等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經複核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本人。

(四)會審認定。縣級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認真核實其身份,逐一審定其年齡、服義務兵役的年限等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張榜公示。對公示期間及以後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要組織專人調查核實。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調查核實過程中有疑義的,應逐級請示,確保認定工作穩妥順利進行。

會審認定的依據應為個人檔案、退伍證、戶口簿、身份證等有效證明材料。對年齡的認定出現個人檔案與身份證不符的,應以身份證為準;對服役年限的認定出現個人檔案與退伍證不符的,應以個人檔案為準。對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申報人,由鄉(鎮、街道)民政助理員會同同級人武部、村(居)委會和已認定的同鄉 (鎮、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隊服役的人員進行會審,形成會審紀要後,連同相關資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五)建立檔案。縣級民政部門對申報登記人員的資料,要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資料,並認真做好適時更新、動態管理工作。

國家對60歲退伍軍人,真正落實城鄉一致!

核查認定工作過程中需要相關人員填寫的表格,由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製作,但表格內容應包括民政部制發的《60週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信息採集表》(附件)中的項目。審定工作結束後,縣級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填入《60週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信息採集表》,統一錄入優撫對象信息管理系統,與其他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對象一樣,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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