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海府路老省委601房的吳志剛,法院催促你履行義務(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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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吳志剛因未履行生效裁決所確定的義務,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住所地為海口市海府路老省委601房。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行蹤和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聯繫舉報電話:0898-66593705。

住海府路老省委601房的吳志剛,法院催促你履行義務(98)

吳志剛

執行案號:(2018)瓊01執109號

立案時間:2018年1月24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吳志剛

年齡:32

性別:男

身份證號:430181198602112553

執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7)海仲字第321號裁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被申請人吳志剛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海南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的鋪面佔有使用費116000元;二、被申請人吳志剛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申請人海南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的管理費46400元;三、被申請人吳志剛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與申請人海南某公司辦理鋪面交接手續,並搬離位於海口市海府路152號海南金鹿裝飾大世界房屋一層第2棟1號商鋪;四、駁回申請人海南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請求。本案仲裁費9030元,由申請人海南某公司承擔903元,被申請人吳志剛承擔8127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老省委601房。

案件來源:海南某公司與吳志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海南仲裁委員會於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海仲字第321號裁決書,判決內容:一、被申請人吳志剛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海南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的鋪面佔有使用費116000元;二、被申請人吳志剛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申請人海南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的管理費46400元;三、被申請人吳志剛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與申請人海南某公司辦理鋪面交接手續,並搬離位於海口市海府路152號海南金鹿裝飾大世界房屋一層第2棟1號商鋪;四、駁回申請人海南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請求。本案仲裁費9030元,由申請人海南某公司承擔903元,被申請人吳志剛承擔8127元。判決書生效後,吳志剛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海南某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未在期限內向法院申報財產,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繫舉報電話:0898-66593705

聯繫人: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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