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要上社保嗎?哪些錢不能少拿?能延長嗎?這篇文章說全了!

試用期要上社保嗎?哪些錢不能少拿?能延長嗎?這篇文章說全了!

“金三銀四”,春季是高校畢業生求職的黃金期,也是職場人年後求職的高峰時期。

找到新的工作,絕大多數職場人都會有“試用期”。那麼,試用期要上社保嗎?哪些錢不能少拿?試用期能延長嗎?關於試用期的這些問題,瞭解下嗎?

試用期,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

1、試用期的時間有多長?

一些職場人擔心,經過較長的試用期後,如果無法轉正,會影響自己的職業發展。那麼試用期是無限制的嗎?

答案是: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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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試用期能延長嗎?

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對同一員工兩次約定試用期,此時,就可能出現延長試用期的情況。

在實務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一方,認為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均可以向對方提出意向,發出要約,對方在接到要約後,作出相關意思表示,或拒絕,或同意,或進一步協商期限、待遇等。雙方均應完全自願。

特別提醒:延長後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即《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參見本文第1點)。

3、試用期,哪些錢不能少拿?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018年1月1日起,西藏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400元調整為1650元;廣西宣佈自2018年2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調至最高1680元/月。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300元調整到2420元......

注意:一些公司給了試用期員工培訓,甚至是海外培訓,還給予了員工津貼,但還是應該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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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試用期要上社保嗎?

有些單位和員工說,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後,一次性補繳。但實際上,法律並沒有如此規定。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些規定都沒有特別註明試用期可以不繳納保險,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也屬於合同期的一個部分。

因此,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

5、非全日制勞動者有試用期嗎?

試用期條款的約定,並不是法律強制的,而只是一種可供選擇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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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試用期轉正未通過,員工福利要還給公司嗎?

試用期轉正未通過,已享受的法定福利,如社會保險等不需要歸還給公司。

至於非法定福利,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事先曾有書面約定,試用期未通過需要將福利退還給公司,應當按約定歸還。

不過,像補充公積金、旅遊這類一旦享受,就無法原樣返還的福利,公司與員工約定需要返還是不合理的,員工可以拒絕返還。

此外,試用期內員工“超額”休了年假,離職時不用折錢賠付給企業。


提醒: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注你的權益,關注你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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