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審批工作手冊

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為順利推進我市農村住宅審批制度改革,真正實現審批管理重心下移,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確保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農村住宅建設審批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優化、簡化程序,並完善相關內容,形成本手冊。

一、 適用範圍、申請條件及要求

(一)適用範圍

本工作手冊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包含中心城區、各鄉鎮鎮區範圍)的農村住宅。

(二)農村居民申請條件

1、新建、改造、原址拆建住宅申請條件:農村住宅按照一戶一宅原則申請,建房人應當為具有本村屯戶籍的農民。

2、不得申請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情形:農村村民不符合分戶條件,或存在“一戶多宅”,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的,一律不得申請。

(三)建設要求

1、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農村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丘陵地區、山區每戶不得超過150平方米。樓房原則上不超過4層。

2、農戶新建、原址拆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村莊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先規劃、後建設”原則。凡能利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內空閒地、未利用地的,不得佔用農用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鼓勵農民採用集中建設的方式建設住宅。

3、實行農村村民宅基地指標及其涉及的農轉用指標先使用後核銷制度。在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時一併審批辦理農轉用手續,然後在每年12月1日前,將本年度批准使用的農村村民宅基地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彙總後,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核銷。

(四)其他要求

本市中心城區、各鄉鎮鎮區內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土地、規劃、建設和房屋登記等審批按有關部門現行制度執行,相關程序的整合和優化將由市規劃局牽頭另行制定。

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寧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及推薦戶型獎勵工作手冊(試行)》(南農推辦〔2014〕1 號)同時廢止。

二、 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及要求

(一)管理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住宅的建設管理及推薦戶型獎勵的具體工作,成立農村住宅建設管理辦公室,統籌本轄區內的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站、國土所及其他相關單位對農村住宅建設進行聯合審批和管理,並設置專門的行政服務窗口集中受理農村住宅建設申請。

(二)審批及服務要求

1、行政服務窗口應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當場核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行政服務窗口對受理的申請,應當場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書面回執,註明收件人、收件日期和辦結日期,並將申請材料移交鄉鎮規劃建設站、國土所等相關部門辦理。

3、若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報告。收到書面報告後,原則上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住宅建設管理辦公室牽頭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站、國土所等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4、對於辦結的項目,行政服務窗口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

5、如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申請審批事項、代領審批成果的,還需出具委託書、代辦人員身份證複印件,需村(居)民委員會蓋章確認。

三、農村住宅報建審批總流程圖

南寧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審批工作手冊

南寧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審批工作手冊

(二)申請材料

1、申請人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領取表格、選取推薦戶型,並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用地與建設申請,遞交《農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1份)。

2、村(居)民委員會初步核查,蓋章通過《農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後,申請人自行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持申請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窗口遞交資料,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批准書、施工圖紙備案,並申請土地登記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宅基地證)。

(1)如屬新申請宅基地(無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①經村(居)民委員會初步核查通過的《農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原件1份);

②《土地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③《農村住宅施工設計圖紙備案表》(原件1份);

④申請人的戶口薄、身份證(複印件1份,持原件備核);

⑤施工單位(工匠)相關施工資質證書(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合格證書或施工單位、人員資格證書均可,複印件1份)。

(2)已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農戶,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①村(居)民委員會初步核查通過的《農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原件1份);

②《農村住宅施工設計圖紙備案表》(原件1份);

③申請人的戶口薄、身份證(複印件1份,持原件備核);

④集體土地使用證(複印件1份,持原件備核);

⑤施工單位(工匠)相關施工資質證書(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合格證書或施工單位、人員資格證書均可,複印件1份)。

(3)如自行委託設計的村屯或農戶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對於整村推進的村屯:新建、拆除重建住宅,應以村屯為單位,統一提交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設計圖(原件1套);外立面改造的住宅,應以村屯為單位,統一提交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建築設計方案(或外立面效果圖)及必要的裝飾施工圖(原件1套)。建築設計方案數量應根據村屯建設的具體需求而定,以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的要求為準。

②對於零散戶建設的住宅:新建、拆除重建的,原則上應提供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設計圖(原件1套),具體以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的要求為準;外立面改造的住宅,填寫《南寧市農村住宅外立面改造申請表》,經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審核後,即可按照推薦戶型立面改造要求開工建設。

說明:如位於工程地質特殊的農村住宅,還應提供地質勘察報告。具體以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的要求為準。

(三)工作要點

1、村(居)民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完成初步核查,並在《農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上出具審核意見,並簽字蓋章確認。村(居)民委員會初步核查,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幾點:

(1)申請人基本情況:個人信息、家庭人口、用地與房屋現狀、擬建地塊四鄰情況,申請人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

(2)申請人擬申請用地與建設情況:申請用地面積、房屋層數是否符合規定。

(3)擬建位置是否佔用基本農田,是否基本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屬於地質災害區。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住宅建設管理辦公室委託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公示,公示地點在村(居)委所在地和申請人所在的自然村屯內,公示10日。

3、《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站複核《南寧市農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用地面積、房屋層數等是否符合村莊規劃及規範要求以及參照《關於明確南寧市農村住宅推薦戶型的建築風格要點的通知》(南農推辦〔2014〕18號)對建築風格要點進行把控;未下放審批權限的鄉鎮(街道),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站初審,並報縣區(開發區)規劃部門審批。

核發材料:《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規劃紅線圖。

4、《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批准書》核發,鄉鎮國土所初審是否符合“一戶一宅”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經縣區(開發區)國土部門複核,報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核發材料:《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批准書》及附件;用地紅線圖。

5、施工圖備案,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站核查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審查施工圖是否符合規範要求。

核發材料:農村住宅施工設計圖紙備案表。

(四)辦結時限

承諾辦結時限:28日

(五)收費項目

不收取。

建築意外傷害險1500元,在申請人報建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窗口應給予申請人溫馨提醒和解釋,是否購買由申請人自行決定。

五、 農村住宅建設監管、竣工驗收

(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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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村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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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自行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窗口遞交資料,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各1份,持原件備核)

(3)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1份)

(4)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批准書或集體土地使用證(複印件1份,持原件備核)

(5)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複印件1份,持原件備核)

(6)房產面積審核報告書或村民住房平面圖(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1份)

說明:如屬合作修建(聯建)建築工程的,還應提供合作(聯建)協議和產權分割清單(原件1份)。如屬新建、拆除重建的住宅還應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證(複印件1份),具體以縣區(開發區)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要求為準。

(三)工作要點

鄉鎮規劃建設站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進行公示,公示地點在村(居)委所在地和申請人所在的自然村屯內,公示10日。

(四)辦結時限

承諾辦結時限:23日

(五)收費項目

不收取

七、對採用推薦戶型建設的農村住宅的獎勵撥付

(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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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材料及工作要點

1、申請人領取竣工驗收備案證後,可自行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推薦戶型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包括:

(1)推薦戶型獎勵資金申請表(原件1份);

(2)農村住宅工程竣工備案證(複印件);

說明:如屬於整村推進的農村住宅工程,應由村(居)民委員會收集材料,集中進行申請。

2、鄉鎮規劃建設站初核申請材料,並將材料上報縣、區(開發區)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需提交如下資料:

(1)鄉鎮(街道辦)農村住宅使用推薦戶型完工獎勵資金髮放明細表;

(2)推薦戶型獎勵資金申請表(原件1份);

(3)農村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複印件);

說明:(2)-(3)項按戶提交資料。

3、縣區(開發區)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鄉鎮規劃建設站上報的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獎勵條件,審核合格的農村住宅,由縣區(開發區)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在推薦戶型獎勵資金申請表上蓋章同意申請,並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代為進行公示。公示地點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和申請人所在的自然村屯內,公示7日。

4、對於整村集中新建的村屯,各縣區(開發區)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原則上以自然村(屯、坡)為單位,集中將相關獎勵申請上報市農推辦申請複核。市農推辦複核通過後,將複核意見反饋至各縣區(開發區)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各縣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應根據市農推辦複核意見按規定發放獎勵資金。需上報材料包括:

(1)申請複核報告(寫明新建或改造涉及的鄉鎮和戶數、核查結果和公示情況、申請獎勵資金數額等);

(2)縣、區(開發區)農村住宅使用推薦戶型完工獎勵資金髮放明細表;

(3)村屯現場照片。

5、除整村集中新建的村屯外,其餘採用推薦戶型建設或外立面改造農宅的獎勵資金,各縣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根據各縣區(開發區)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審核意見按規定發放獎勵資金。

6、各縣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根據審核通過意見,將市、縣區(開發區)兩級獎勵資金撥付鄉鎮財政所,再由鄉鎮財政所一次性直接發放給農戶;獎勵給村集體的資金,由鄉鎮財政所一次性直接撥付到村集體帳戶。

如需代領獎勵資金的,代領人(或單位)必須經農戶(村集體)同意並簽署合法、有效的委託代領協議,向鄉鎮財政所提交有效的委託協議、村(居)委會蓋章的證明材料、代領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後,方能代為領取獎勵資金。

八、不涉及主體改變的農村住宅外立面改造審批

(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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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材料及工作要點

1、對於僅進行外立面改造,不涉及主體改變的農村住宅,農戶填寫《農村住宅外立面改造申請表》,經鄉鎮國土、規劃核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可開工建設。

2、由申請人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房屋外立面改造申請,提交《農村住宅外立面改造申請表》(1份),村(居)民委員會完成初步核查,並將核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1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對符合要求的申請表簽字蓋章確認。

核查要求:

(1)核查申請人基本信息是否準確;

(2)是否符合“一戶一宅”、是否佔用基本農田;

3、經公示無異議後,申請人自行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窗口提出外立面改造申請。鄉鎮國土所複核申請人是否符合“一戶一宅”、是否佔用基本農田,公示流程和材料是否完善,並對符合要求的申請表簽字蓋章確認,轉由鄉鎮規劃建設站審核並批准開工建設。

申請材料包括:

(1)村(居)民委員會初步核查通過的《農村住宅外立面改造申請表》(原件1份);

(2)申請人的戶口薄、身份證(複印件1份,持原件備核);

(3)施工單位(工匠)相關施工資質證書(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合格證書或施工單位、人員資格證書均可,複印件1份)。

說明:如屬整村進行外立面改造的村屯,應以村屯為單位,統一提交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築設計方案(或外立面效果圖)及必要的裝飾施工圖(原件1套)。

若農戶需申請鄉村規劃許可證、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宅基地證),應按本手冊第四大點的相關流程,並結合市規劃局、市國土局的相關要求辦理。

4、對於僅進行外立面改造的農村住宅,驗收時可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站工作人員採用儀器測量或丈量的形式確定房屋面積,並簽字蓋章確認。鄉鎮規劃建設站應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場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根據《關於明確南寧市農村住宅推薦戶型的建築風格要點的通知》(南農推辦〔2014〕18號)及《南寧市農村住宅推薦戶型建設實施導則(2014版)》的要求,核驗住宅建築是否達到建築風格要點要求。對於驗收合格的農村住宅,由鄉鎮規劃建設站發放竣工驗收備案證。

(三)辦結時限

承諾辦結時限:開工證,10日(公示時間另計);竣工驗收備案證,7日。

(四)收費項目

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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