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課堂|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 以不同身份在借條簽字法律責任有何不同?

普法微课堂|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 以不同身份在借条签字法律责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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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 以不同身份在借条签字法律责任有何不同?

“我作為擔保人,幫哥們從另一個朋友那兒借錢,結果到期了債主還不上錢玩失蹤,債務連本帶息都落我頭上了。”面對法院的判決書,顧某直呼委屈,然而更多的則是為當初缺乏謹慎的擔保而後悔。

顧某與王某是因工作而結識的朋友,而郭某則是顧某多年的好哥們。2017年7月,郭某想要自己創業,卻為籌集流動資金而傷腦筋,便找到顧某一起想辦法。顧某恰好了解此時王某有一筆錢不著急用,何不介紹其給老朋友以解燃眉之急。很快,在顧某的牽線下,三個人在一家餐廳碰頭。觥籌交錯間,郭某向王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上載明郭某向王某借款7萬元,顧某承擔保證責任,約定借期一個月,如到期不還自願承擔違約金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

頗講義氣的顧某毫不猶豫地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捺印,王某也將隨身攜帶的7萬元現金交予郭某。一個月過後,郭某非但沒還錢,人也“失蹤”了,原告王某遂訴至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要求顧某歸還本金,並按照年利率24%主張逾期利息償還欠款。

“我知道借錢的是郭某,可我跟他又不熟悉,而顧某和他則是老朋友。現在郭某找不到人,所以起訴擔保人顧某。”庭審中,被告顧某對原告出示借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簽名是我本人的,指印也是我的。”

法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顧某和原告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現被告顧某未能舉證證明借款人郭某已經歸還原告借款,故被告應按照借條上的約定歸還原告借款7萬元。

另外,借條上借款人郭某承諾逾期不還,願意承擔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明顯超過法律規定的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規定,現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24%主張逾期利息,法院應予支持。

承辦法官提醒,根據我國“擔保法”,保證擔保有兩種方式,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法院必須先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強制執行債務人以後仍無法履行債務的,方可向擔保人執行;如果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所以廣大群眾在面臨民間借貸甚至任何合同關係中的保證擔保時,應當謹慎行事。”

法官說法:

一般在借條上簽字只存在三種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係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別。

通常認為:1、在借款人落款處簽名的,認定為借款人,落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須要有相關的反證證明,否則要承擔還款責任;在該簽名同一行後面簽名、正下方簽名,可以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2、在借條上,離借款人簽名處距離較遠的空白處簽名的,一般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但最好標註見證人字樣,否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3、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落款處標註保證人字樣,否則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個小小的簽名關係到責任承擔與否的問題,應當謹慎對待。無論是向他人借款,還是借款給他人,書寫借條內容應清晰、明確,沒有歧義;簽名者應明確註明身份,切不可隨意給人出具借條,或者隨意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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