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進行的房產贈與,分手後如何確定財產去向~

王女士是一名導購員,因為工作關係,認識了比自己大10歲的客戶張先生,兩人由於緣分到了,很快就確定了戀愛關係,並且很快就同居了,張先生為了表達自己對王女士的愛意,買了一套商品房,為了表達自己想和王女士結婚的態度,產權登記在了王女士的名下,同居時間裡,張先生多次表達自己想和王女士登記結婚的意願,但是,王女士覺得自己還年輕,剛步入社會,思想還成熟,沒有玩夠等拒絕和張先生登記結婚,久而久之,兩人時常為此吵架,一年後,張先生向王女士提出了分手,同事要求王女士返還自己出的買房錢,王女士認為分手可以,但是房錢是張先生心甘情願出的,不願意返還,張先生對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那麼,法院會支持張先生的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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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

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結婚前或結婚後贈與對方一定財產,有時這樣的交流也是增進感情的重要手段,但是對於貴重財產的贈與,應當通過書面贈與協議,表明財產的目的,是單獨的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的贈與。二者法律結果分明,本案件中張先生的行為應當屬於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張先生出資購房並且登記在王女士的名下,僅僅只是表達了對王女士的結婚誠意,並不是單純地無償轉讓,贈與的目的是為了與王女士結婚,切該贈與目的是彼此默認。

綜上所訴:王女士名下的房產應該歸原告張先生所有,被告人王女士應於判決書生效日起10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房屋財產權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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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 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 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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