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並舉促進P2P網貸平台合規發展

◎在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下,平臺一方面要啟動嚴格的合規檢查;另一方面,平臺應及時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

◎對於刑民交叉案件,應慎重根據個案決定“先刑後民”“刑民並行”和“先民後刑”的適用路徑。

◎在國際層面應啟動跨國追贓制度,全力開展追贓、追逃、挽損工作。在量刑上,建議將協助追回贓物金額的程度作為量刑情節。在程序上,針對跨國追贓的“刑民交叉”案件,建議借鑑國外民事沒收制度,進一步完善刑事案件缺席審判制度。

作為行業術語,P2P網貸平臺(下稱“網貸平臺”)的“爆雷”是指平臺因逾期兌付而出現的停業、清盤、跑路、失聯、倒閉等不良現象。據新華社報道,今年6月以來,國內多家P2P平臺接連“爆雷”。據網貸之家數據,6月停業及問題平臺數量為80家,其中問題平臺63家,停業平臺17家,引發公眾的極大關注。因此,有必要對平臺“爆雷”的困境和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應對危機和整治亂象的對策。

網貸平臺“爆雷”的處理困境

網貸平臺“爆雷”的處理困境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

如何安排平臺的有序退出。當網貸平臺遇到問題時,問題平臺或準問題平臺基於風險規避或商業考量,往往以各種方式退出網貸行業。實踐中,有網貸平臺任意發佈清盤兌付公告,確定兌付期限,在無任何依據的前提下著手退出;有網貸平臺違背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隱瞞平臺的真實財務狀況和運營狀態,片面終止業務經營。以上退出都不能處理好平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係,激化了投資者與平臺之間的矛盾,也無法得到監管部門的有效指引,因而亟待實現統一、良性和有序的退出。

如何實現受害者的妥善保護。“爆雷”網貸平臺普遍擁有龐大的用戶數量和資金規模,成百上千的投資人有可能面臨血本無歸的慘痛局面。受害者遍佈各個行業、各個地區,在面臨重大損失時,他們將選擇包括自發組織型維權、聘請律師型維權、上訪施壓型維權、極端手段型維權在內的各種維權方式,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經濟關係和社會秩序。因此,如何有效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關係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大局。

如何重建網貸行業的市場信心。

近年來,網貸平臺“爆雷”來勢洶洶,主要在於“爆雷”數量之密集和“爆雷”平臺之性質,前者加強了人們對網貸行業混亂不堪的心理判斷,後者影響了公眾對平臺的投資信心。如果不能及時恢復行業信心,那麼將會有更多平臺難以生存。

網貸平臺“爆雷”的多重原因

網貸平臺“爆雷”的原因是多重的,筆者主要從微觀、中觀和宏觀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微觀原因——平臺的違規操作。平臺通過互聯網實現出借人與借款人點對點的對接,滿足了小額信貸和多元主體的投融資需求。但在實際操作中,平臺並沒有恪守信息中介的本質,存在不同類型的違規操作。

1.問題平臺虛假宣傳。為了利用投資者的信任,平臺採取不同方式為自己鍍上不同的背景。有平臺混淆概念,將非國企認定為國企來誤導投資人;平臺與國資之間沒有直接關係,卻將間接關係宣傳為“國資系”等。在上市背景方面,平臺所宣稱的上市公司可能是新三板型、自身虧損型、產能過剩型等無力提供資源支持的上市公司;也可能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參股公司甚至關聯公司。

2.自融(變相自融)和資金池盛行。2016年8月銀監會曾發文明確禁止網貸平臺自融或變相自融,但實踐中仍存在包括輸血型自融、投資型自融、欺詐型自融等在內的各種自融或變相自融。在自融(變相自融)的過程中,資金池就會隨之產生,平臺淪為違法犯罪分子的“提款機”。

3.銀行存管作用虛化。銀行存管一直是平臺合規的標配,但並不代表平臺安全。目前,銀行和平臺主要有銀行直連、直接存管和聯合存管三種方式。銀行直連模式,是指平臺直接與銀行開通支付結算通道,投資人無需充值和提現就能通過銀行在線交易,但成本很高。直接存管模式,是指銀行為平臺開設資金存管、投資人、借款人等獨立賬戶,隔離平臺與投資人的資金,減少挪用資金的可能性。聯合存管模式,是指銀行為第三方支付公司開設平臺存管賬號,並由其承擔賬號監督、資金存管、技術輔佐等功能,因此,無法有效杜絕資金挪用風險。但即使採取前兩種模式,銀行也難以對平臺標的真假做實質審核,也就無法監督平臺通過發佈假標等方式進行的自融操作。

中觀原因——行業的監管趨嚴。2017年12月,《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平臺整改驗收的時間節點,即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轄內主要P2P機構備案登記,6月底前全部完成。但是,行業的監管趨嚴無論是對監管方,還是被監管方而言,都存在巨大的難度和壓力。一方面,對於網貸行業來說,完成備案登記存在很大的難度。根據《通知》要求,平臺備案需考察各個指標:一是業務及產品,如期限錯配、自融自擔等;二是銀行存管,如存管系統、屬地化等;三是信息披露,如成交量、在貸餘額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時性;四是兩證,即ICP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和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五是借款項目,如項目信息等。相當數量的平臺存在不合監管新規的經營行為,又由於時間所剩不多、正常合規無望,因此可能導致平臺經營者“破罐子破摔”。另一方面,平臺監管對於監管方而言同樣存在巨大的壓力。監管方希冀通過備案來規範經營,但無法降低標準來促成備案。一旦平臺通過備案,在當前“剛性兌付”心理普遍存在的投資環境當中,其經營行為就會自帶監管“背書”,監管方將會承擔很大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隨著備案延期的消息傳出,當初不知具體備案期限的平臺又將持續面對合規壓力,因此會有平臺選擇清盤或一走了之。

宏觀原因——流動性的不足。從宏觀方面看,P2P網貸行業遭遇到了流動性不足的挑戰。我國供給側改革主要涉及產能過剩、樓市庫存、債務高企這三個維度,為此我們需要推行去產能、去庫存、去槓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任務。而2018年經濟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金融去槓桿,包括提高政策利率進而升高市場利率,控制槓桿水平來限制規模擴張,打破剛性兌付來恢復理財本質,治理同業存單和控制同業鏈條,消除多層嵌套和加強非標管理。如此一來,我國整體流動性必然趨緊,從而導致部分平臺借款人還款逾期率快速上升,而投資者的可投資金規模又迅速下降,實力較弱的平臺因難以維繫正常經營而“爆雷”。

網貸平臺“爆雷”的對策

鑑於此,筆者建議從以下三方面應對P2P網貸平臺“爆雷”現象:

平臺對策。在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下,平臺一方面要啟動嚴格的合規檢查。近期,全國P2P網貸整治辦已下發《關於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和《P2P合規檢查問題清單》,並要求本次合規檢查應於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平臺應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嚴格自查:(1)禁止性規定。平臺需要針對自融、剛兌、資金池、虛假宣傳等問題進行自律檢查。(2)法定義務和風險管理。平臺需圍繞反欺詐、反洗錢、借款限期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3)借貸雙方保護。平臺需對信息安全管理和資金安全存管進行審慎管理。(4)信息披露。平臺應針對項目性質,對信息披露內容、時間和方法進行管理。另一方面,平臺應及時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事實上的信用中介,很多平臺在高“槓桿率”下面臨“信用”不足的窘境,因此需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平臺進行多維度的審計和調查,出具相應的專業報告。

行業對策。網絡平臺問題的出現讓我們看到了行業自律的不足:一方面,各行業協會指導或主管單位及其職責有待明確。《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2015年)》明確要求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自此以後,全國各地先後成立了行業協會。但各協會指導或主管單位“政出多門”,容易產生監管衝突或漏洞。因此,應著力明確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業監管體系及其具體職責。另一方面,行業協會的監管能力和聯動機制有待加強。特別是亟待出臺統一化、標準化、科學化的退出指引。

國家對策。除了“軟法”層面的行業自律,在“硬法”層面也涉及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國內管理和國際處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首先,對於部分借款人藉機“惡意逃廢債”,促使P2P平臺資金鍊斷裂從而逃脫還款義務的行為,政府應將其納入個人徵信系統。長遠來看,政府應在針對線下信貸的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之外,借大數據徵信手段,大力發展覆蓋線上金融信貸的社會徵信系統。其次,司法機關應理性處理涉眾型複雜案件,保持司法獨立。對於此類刑民交叉案件,應慎重根據個案決定“先刑後民”“刑民並行”和“先民後刑”的適用路徑。最後,在國際層面應啟動跨國追贓制度,全力開展追贓、追逃、挽損工作。在贓款贓物範圍上,建議借鑑國際公約的通說將我國刑法第34條“沒收財產”中的財產解釋為“財產性權益”。在量刑上,建議將協助追回贓物金額的程度作為量刑情節,提高跨國追贓的成效。在程序上,針對跨國追贓的“刑民交叉”案件,建議借鑑國外民事沒收制度,進一步完善刑事案件缺席審判制度,克服犯罪嫌疑人失蹤、潛逃等困境,防止其在漫長的刑事訴訟期間進行財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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