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追缴欠费无限期追诉,企业是否会大量倒闭破产?

一、这两天,除了昆山案件外,还有一个案件在刷屏:江苏常州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追征10年欠缴的社保费用200多万元。

社保追缴欠费无限期追诉,企业是否会大量倒闭破产?

8月31日,某微信公众号公开了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裁定书[(2018)苏0411行审124号],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下称裕华玻璃公司)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合计2011134.15元,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裕华玻璃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因该公司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此例一开,老板们是否要担心:如果社保征缴可以无限期追诉,没有时效限制,一旦引发群体效仿效应,企业是否会因此大面积倒闭破产?

社保追缴欠费无限期追诉,企业是否会大量倒闭破产?

在国内,因为各种原因,企业在历史上未缴纳、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普遍存在,甚至直到现在,企业未依法按照职工本人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现象依然非常普遍。如果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欠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进行征缴没有时效限制,可以无限期秋后算账,那么,面对巨额的社保补缴费用,盈利微薄举步维艰历史欠账太多的广大企业,能否承受这种清缴的压力?在社保征缴改为税务机关征收,如果税务机关严格执法,大面积清缴欠账,又或者广大企业职工受到这一案例的指引和鼓励,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举报要求企业补缴、补足社保费用,则国内企业是否会因天量的社保欠账而大面积倒闭破产?中国的经济是否会因此而大受影响?

三、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2年的时效,社会保险法对征缴时效没有任何规定。

社保追缴欠费无限期追诉,企业是否会大量倒闭破产?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第7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无论是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是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都没有对社保费用征缴的时效作出任何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样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法院是怎么判的:关于社保征缴,大多数法院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2年时效,少数法院认为社保费用征缴没有时效限制。(友情提醒:本节内容相对更加专业和枯燥,对专业内容没有兴趣的读者,翻阅小标题即可。)

社保追缴欠费无限期追诉,企业是否会大量倒闭破产?

1. 通过关键词检索相关裁判文书,让老板们稍微可以宽心的是,全国大多数地区的法院,认为社保费用的征缴应当适用2年的时效,但是对于时效计算的一些问题,理解有所不同。

(1)北京

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与刘政二审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664号),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行为予以责改查处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年时效的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予以肯定。

但对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的时效计算问题,法院的观点很有意思,值得关注:比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计算的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实施的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如果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则应认定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本案中,山东分公司基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故意,在2002年5月至2014年4月间,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应该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个法律规定。虽然山东分公司曾于2006年4月至7月期间为刘政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山东分公司在2002年5月至2006年3月连续实施未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后,未经过2年的追究时效,在违法行为中断3个月后,于2006年7月开始,再次连续实施未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中断前和中断后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处于连续状态。又因山东分公司的违法行为终了日至刘政投诉,并未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追究时效,故刘政的投诉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2)上海

在顺龄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行终617号),法院认为,在《社会保险法》生效之前,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确定,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仍应负担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且由于上诉人的欠缴行为自2007年11月以来始终持续,直至2016年上诉人开始为第三人缴费为止,故奉贤人保局自2016年6月30日收到第三人投诉后开始调查,不受追诉期限的影响。

(3)广东

在王君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他二审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416号),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养老保险费的欠交行为,社保部门查处及追缴的期限为两年。

但是,关于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况何时终了以及时效计算问题,深圳中院与上述北京二中院的观点有很大差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上诉人主张原审第三人欠交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依该款规定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查处的期限。然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即养老保险费的缴交行为以月为周期,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其次,养老保险费除单位负担部分,职工负担部分属上诉人自身应承担的义务,且涉及上诉人的切身利益。对此,上诉人应当知晓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交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益。上诉人未及时主张权益,被上诉人对其超出法定期限之投诉无法查处并无不当。

2. 也有少数法院判决认为,社保费用征缴没有时效限制。

同样是在广东,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斯五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1867号),法院认为:南沙社保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未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上诉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对企业进行社保稽核、责令整改,相关法律法规对费用追缴的时效并无限制性规定,社保费用追缴不受民事诉讼两年时效的限制。

五、还是很让人困惑:社保费用征缴到底应不应该有时效限制?

社保追缴欠费无限期追诉,企业是否会大量倒闭破产?

1. 认为应当有时效限制的观点认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人,应当视为放弃权利。而且,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以后,义务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合理信赖,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允许权利人无限期主张权利,将会破坏既有的法律秩序,也有违诚信。因此,民法上的债权有时效规定,以前《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是2年,现在《民法总则》延长为3年;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也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使是最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刑法第87条也规定,根据不同犯罪的最高刑期分别适用不同的最长追诉时效。

因此,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有什么理由不适用时效限制呢?

当然,即使认为社保费用的征缴适用2年时效的限制,企业也并非完全可以高枕无忧。因为,企业历史上未缴纳、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低于正常缴纳水平,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赔偿损失,能否理解为该损失的发生直到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才发生,从而才开始起算时效?如果是这样的话,对于欠缴社保的企业来说,这一刀还是躲不掉,历史上欠的债,最后还是要还的!

2. 另有一种与此完全相反的观点,比如黄星永博士就认为,征缴社保费用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义务,对用人单位来说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是其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一般不存在诉讼时效或时效失效的问题。

3. 对企业老板们非常不利的一个消息是,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用统一改由税务机关来征收。而对于国家税款征收,我国税法早有明确规定,没有时效限制。既然税收没有时效限制,社保当然也不应该有时效限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六、其实,人社部在2017年已经有最新答复: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社保追缴欠费无限期追诉,企业是否会大量倒闭破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明确答复:

关于追缴时限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七、一点小提示:风暴将至,企业如何尽可能降低风险和损失?

社保追缴欠费无限期追诉,企业是否会大量倒闭破产?

坦率地说,如果政府部门严格按照上述人社部“人社建字〔2017〕105号”答复执行,对于所有在历史上存在欠缴、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企业,都在劫难逃,有的还可能面临灭顶之灾。本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并不因当事人的承诺、放弃或协商而免除。因此,该缴纳的社保还是必须要缴纳,否则,员工事后反悔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社保部门主动查处,企业还是得老老实实补缴。

当然,对于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而企业又实在想用人的话,让员工本人写上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保的申请或者承诺还是有一定作用的,至少员工事后不能再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还有,如果企业因此给员工另行支付社保补贴的话,记得一定要明确写明这笔钱是社保补贴,这样的话,即使事后要补缴,前面已经支付的社保补贴还可以相应抵充,否则,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就会被作为给员工的工资或福利白送给员工了。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员工写了申请或者承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将由企业承担。企业要想分解这一风险,必须购买商业保险,而且必须购买雇主责任险,而不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因为,在《保险法》于2009年修改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本人或者其亲属,单位已经无法成为受益人。

八、最后,但也是最为重要的是,更大的风险,其实,并不是社会保险费,而是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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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和员工经常有一个重大误解,误以为住房公积金并不是强制性的。但实际上,从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那天起,住房公积金就一直是强制性的。人们之所以以为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而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原因可能在于,如果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国家的养老金支出将无以为继,因此,政府部门对征缴社保费用有强大的压力和动力。而住房公积金则完全不同,缴纳之后,受益人只有个人,与国家和政府无关;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的,损失的的也只是个人,并不需要国家支出或承担。因此,政府部门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对公积金进行严格执法,长此以往,就让人们误以为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

之所以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对企业而言是更大的风险,原因有二:其一,如前所述,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未足额缴纳的现象比社保更为严重和普遍;其二,对于社保费用的时效限制问题,至少在法律上,还可以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2年时效作为挡箭牌,目前法院的主流做法对单位还算有利,存在很大的争议空间;而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劳动执法的范畴,根本就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就更难找到适用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

在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之后,如果政府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无限期追诉,全面秋后算账,对广大企业和中国经济的影响几何,值得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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