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小李最近有個煩惱...事情是這樣的——小李懷孕後開始休產假,休假期間,單位未給小李支付工資,小李和單位就起了衝突。單位認為已為小李申報了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小李領的是生育津貼,所以無需再付工資了。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能否同時拿到?
小編以為這是很常識性的問題,應該很多人都懂,但小李卻說,連公司HR都搞不清楚!小編覺得有必要跟大家科普一下!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是指什麼?
生育津貼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假期工資 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若高於員工平均工資,則企業不用再向其支付產假工資;若低於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而對於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除了現金福利
還有假期福利…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流產假:不滿4個月,15-30天;滿4個月,42天。有些地方已經細化。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所以大家都搞清楚了!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不能同時拿!
只有生育津貼
低於產假工資時
單位才需補足差額~
搞懂了這個問題
又來下一個問題了!
如何才能獲得生育津貼?
想要領取生育津貼的前提是要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
員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生育保險待遇相關規定,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費滿一定時間以上(地方上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般情況下,生育津貼是先由社保局發放到單位賬戶上,再由單位發放到個人賬戶上的。如果生育津貼高於職工產前工資標準,企業不得剋扣;如果生育津貼低於職工產前工資標準,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可一次性補足。生育津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
舉個例子:一名女職工所在單位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5100元,她生育前後共128天產假。那麼她享受的生育津貼的標準就是5100元除以30,再乘以128,她在產假期間共可得津貼2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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