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傳銷深似海,有人一直逃脫不出來;有人為了逃離,丟了性命;雲南保山昌寧小夥小張為了逃離傳銷組織,做了這樣一件事情,隨後的發展令人唏噓。
被“監工”每天洗腦
今年1月21日,雲南保山昌寧小夥張某被朋友騙到楚雄後,騙進了一個傳銷組織。
他發現不對後,當即提出要離開,並在網上買了一張返回保山的車票。好不容易騙來的人,咋可能讓你輕鬆地離開呢?
傳銷組織頭目李某派“監工”王某白天黑夜看守張某,不准他逃離,張某的手機和身份證也被搜走。
“我被騙進傳銷組織後,瞭解到這個傳銷組織主要是賣化妝品,每套化妝品2800元。”據張某後來供述,傳銷組織要求他把化妝品賣給親戚朋友,還能從中賺錢。
王某是負責看管張某的“監工”,不僅要看管好張某,還要不斷地給張某洗腦,讓張某發展身邊的親戚朋友,加入這個傳銷組織。
張某說,自己非常反感傳銷組織,每天都在和這幫人做鬥爭,一直想找機會逃離苦海。
但王某等人看管得太緊,根本沒有機會逃離,況且身份證和手機都被搜走,他無法和外界取得聯繫。
被控制20天都逃不走
就這樣,張某一直在傳銷組織裡被控制了20天。不但每天不能自由出入,連上廁所都有專人看管。
期間,組織頭目要求每個人都要拉親朋好友進來銷售化妝品,張某多次提出反對意見,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
臨近春節了,張某想回家過年,可這幫人根本沒有放走張某的意思。
傳銷組織此時還加大了推銷產品的力度,傳銷頭目李某在開會時說:臨近春節了,要加大推銷產品的力度,並給每個成員下達了任務。
今年2月10日,傳銷組織要求張某多推銷傳銷產品,張某本來就是被騙進來的,他想逃離這個傳銷組織,可是王某看得又緊,很難逃脫。
上廁所時和“監工”起衝突
今年2月10日凌晨,張某想上廁所,得到王某許可後,王某要求跟著一起到出租房裡上廁所。
進入衛生間後,王某對他說:“小弟,今天領導(實際上是傳銷組織頭目李某)講的話,你聽清楚了沒有?想清楚了沒有?要怎麼做?你知道嗎?如果弄不到五六萬元,是給男人丟臉,你丟得起這個臉嗎?”
“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你還是好好地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的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領導會做啥了。要是他(領導)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張某聽到這些威脅後,主動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走,我想回家過年。你覺得放走了我,你不好交代的話,要不,我們一起走,趕緊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王某聽到後,當即拒絕了張某的懇求。
他用衣帽帶勒死“監工 ”
“你怎麼就聽不進去呢?還想逃跑?”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
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這時,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用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
在這過程中,雙方都很難受,張某於是對王某說:要不,咱們一起鬆手,可王某就是不願意鬆手。
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隨即離開了衛生間。
走出衛生間後,張某擔心其他人來幫忙,立即向警方報案稱:自己被騙進傳銷組織,還被控制在傳銷組織裡。
民警趕到現場,找到了張某,並在衛生間裡發現一名男子躺在地上,120急救醫生趕到現場後,確認王某已死亡。
張某現場供認了殺人的事實,隨即,警方將張某抓獲。
張某被指犯故意殺人罪
檢察機關指控:張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時,公訴人認為,案發後,張某主動打電話報警,等待民警抓獲,屬於投案自首;被害人在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過錯。
近日,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張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對張某進行語言威脅、侮辱,並先動手掐住張某的脖子推到牆角,王某具有嚴重的過錯,加上張某被傳銷組織控制,張某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實施了正當防衛。這個案件中,張某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應當屬於防衛過當。
張某的辯護人說,該傳銷組織看管張某的那些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由楚雄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楚雄市檢察院並向楚雄市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已經開庭審理,等待法院的判決。本案發生後,公安機關藉機打掉一個傳銷組織。
但公訴人並不認可辯護人意見,認為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家屬要求賠償損失64萬
法庭上,死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64萬餘元。
被告人張某表示,將盡最大能力給家屬賠償。
本案爭議較大,將擇日宣判。
官方最新消息
據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消息,9月5日,媒體報道的雲南省楚雄州“保山小夥陷傳銷勒死監工”即張某故意殺人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雲南省檢察院高度重視,專門聽取有關案情彙報,並已指派專人赴楚雄州指導辦案。
圍繞社會關注的張某是否存在防衛情節等問題,雲南省檢察院將指導楚雄州檢察院抓緊調查核實,嚴格依法認定,確保案件公正處理。案件進展情況將及時向社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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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前,在國內也發生過類似的案件,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小夥被騙入傳銷組織反抗時涉嫌捅死一人 法院以證據不足判其無罪
26歲的河南小夥魯少卿被人以找工作為由騙入傳銷組織,在反抗中涉嫌捅死傳銷人員,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其無罪,並駁回了死者家屬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了該案一審二審判決書。一審判決顯示,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魯少卿受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公訴機關指控魯少卿持水果刀故意傷害致死李某的證據不足。由此判定魯少卿無罪。
◆男子被騙入傳銷窩點 逃跑時失手殺人被判刑
2014年8月3日,張勇被網友騙到一處傳銷窩點。進屋後,吳某、勞某叫他一起打牌,遭到張勇的拒絕。這時,勞某突然從背後勒住張勇脖子並用毛巾捂住其嘴,吳某、闕某、範某三人則合力將張勇壓制在地上。張勇激烈反抗並大聲喊叫,掙脫出右手後他從褲袋裡掏出一把摺疊刀揮刀亂刺,一刀刺中了吳某心臟,致其當場死亡,另一刀劃傷範某左小腿,致其輕微傷。
衡陽市雁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勇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持刀進行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傷他人身體,造成死亡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共計20餘萬元。
◆大專生陷傳銷窩失手殺人 犯故意傷害罪被免刑罰
2012年,即將畢業的大學生龐某斌,在網上求職卻被騙入東莞的傳銷窩點,在他強行離開傳銷窩點過程中持刀自衛刺死了看管人員。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龐某斌犯故意傷害罪,但可免予刑事處罰。
你認為
昌寧小夥的行為
是正當防衛?
還是故意傷害?
來源:中國新聞網(ID:cns2012)、春城晚報(ID:hai-ccwb)、雲南省人民檢察院(ID:ynjcywx)、中國反傳網(ID:fanchuanwang)、都市時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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