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劉強東」案件:可以通過賠償達成和解並撤銷嗎?

雄律師解讀丨“劉強東”案件:可以通過賠償達成和解並撤銷嗎?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最近,一名中國公民在美國被捕後釋放,根據有關報道,這位中國公民涉嫌犯罪性性行為“criminal sexual conduct”,雖然已經回國“開展正常工作”,但是案件在當地還處於調查過程當中,存在著被進一步處理的可能性。那麼,這位中國公民在案件調查期間,如果通過向被害人進行賠償的方式獲得諒解,案件可能會被撤銷嗎?

雄律師解讀丨“劉強東”案件:可以通過賠償達成和解並撤銷嗎?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這位"公民"可能就是指備受關注的劉強東,但有待外交部進一步確認。但無論是不是真的劉強東,是哪個劉強東,按照目前媒體報道的信息,這位中國公民在美國的行為類似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強姦罪。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與被害人一方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才有可能被“撤案處理”。


雄律師解讀丨“劉強東”案件:可以通過賠償達成和解並撤銷嗎?

照片中人物非劉強東本人

1、刑法第246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

2、刑法第257條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外,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3、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除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侵佔行為,包括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

上述幾類犯罪,均屬於只有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要求對侵害人進行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能依據刑法進行處理,如果被害人一方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主動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則不再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因此很明顯,強姦罪屬於國家提起公訴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說,被害人報案後偵查機關立案調查,被害人就無法要求撤回案件,那麼,強姦罪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相互和解的案件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以外,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一級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協議,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依法對從寬處罰。

因此,雄律師認為,依照上述規定,強姦罪不屬於可以和解的案件類型,即使犯罪嫌疑人通過各種方式獲得被害人的“原諒”,被害人也無法撤銷案件,至於其積極賠償行為,可以作為認罪悔罪態度在量刑時予以考量,但也不符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達成“和解協議”並因此能被不起訴或從寬處理的法定條件。

雄律師解讀丨“劉強東”案件:可以通過賠償達成和解並撤銷嗎?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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